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细则

2023年2月23日09:26:39规范性文件1,442字数 8358阅读27分51秒

穗埔科规字〔2023〕1号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统战部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共青团广州市黄埔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统战部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共青团广州市黄埔区委员会

2023年2月17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参与国家建设,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提供更多机遇和更好条件,让港澳青年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更加安心创业、深耕事业、安居乐业,促进粤港澳青年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增强对国家的向心力,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穗埔府规〔2022〕8号,以下简称本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港澳青年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实习就业、创新创业以及生活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各类扶持资金安排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港澳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香港、澳门籍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是指以港澳青年为主要创办人的企业或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港澳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细则提到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须为经县(区)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且上年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被广东省或广州市或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或授牌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第二章 创业资助

第六条 对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新成立并正常运营的港澳青年创办的首家企业或机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

(一)同一港澳青年创办了多家企业或机构的,只补助一家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补贴的企业或机构成立时间应满6个月,且申请时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正常经营,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七条 支持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的项目落户本区。对在本区注册成立并获得广州市给予的“港澳初创企业补助”或“穗港合作研发项目补助”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配套资助。

(一)按照广州市认定的“港澳初创企业补助”和“穗港合作研发项目补助”中我区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名单,给予100%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获得上级补助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本办法有效期间,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如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部分不予资助。

第三章 项目引育

第八条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引入并培育优秀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每新入驻1家港澳青年创办企业且首次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的,给予载体运营单位1万元扶持,单个载体每年最高50万元。

(一)相关港澳青年创办企业须在本办法有效期间新注册或从市外迁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

(二)对同一港澳青年创办的多家企业,均可给予所入驻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扶持。同一家企业曾进驻多家载体的,以申报时该企业注册地址所在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为准。每家企业只计算一次。

第四章 创新激励

第九条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做大做优”。由项目方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及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议定,每年按后补助方式择优支持不超过5个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优秀项目,单个项目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助。

(一)申报的项目方应当满足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本资助。

(二)主要评审指标如下:

1.申报项目方资质,占25%比重;

2.项目竞争力,占30%比重;

3.项目取得的成果,占25%比重;

4.项目社会贡献价值,占20%比重。

第十条 鼓励港澳青年在本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本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鼓励港澳青年在仲裁调解等方面发挥优势作用,按区关于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发展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黄埔人才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投资各类优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投后增值等覆盖各阶段的多层次服务。按区人才引导基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充分利用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鼓励和引导银行向港澳青年创办的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按区科技主管部门关于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支持,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的,按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按照实际贷款发生额的1.5%(年利率)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企业可就多笔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一)企业申请商业银行机构贷款贴息的贷款项目应由经批准的商业银行机构发出,企业与商业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日期及发放贷款的日期都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企业商业银行机构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三)企业商业银行机构贷款项目满12个月后申请前12个月的贷款贴息,不满12个月的商业银行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第六章 办公补贴

第十五条 对入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前两年按实际支付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服务费等)的100%最高20万元/年、第三年50%最高10万元/年,补贴单价不超过8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或机构最高补贴总额50万元。

(一)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办法有效期间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中新成立的,或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入驻但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同一港澳青年创办了多家企业或机构的,只补贴一家企业或机构。

(二)新注册企业或机构的租金补贴期从成立日期起计算,成立未满一年不可申请,满一年可申请一年,满两年可申请两年,满三年可一次性申请三年。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入驻并曾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穗埔府规〔2019〕11号)第六条办公补贴的,可在成立满一年、两年、三年时申请补差。

第七章 实习就业

第十六条 每年提供不少于1200个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实(见)习岗位,向港澳高校学生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实(见)习机会,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实(见)习补贴,并对实习人员提供住宿、保险等后勤保障服务。

(一)申请实习补贴的港澳高校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校在读学生;

2.参加由团区委组织开展的“青春黄埔行”4-6周短期实习活动,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纪律,按要求提交实习报告;

3.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二)申请见习补贴的港澳高校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2年内学生;

2.参加由团区委组织开展的“青春黄埔行”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活动,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纪律,按要求提交见习报告;

3.见习单位出具的见习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三)符合补贴条件的港澳高校学生应在实(见)习结束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四)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住宿、保险等后勤保障服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对接收参加政府部门短期实(见)习实践项目的港澳青年的实(见)习就业基地,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10个,按每名参加实(见)习的港澳高校学生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贴,单个基地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

(一)港澳青年实(见)习基地认定标准:

1.当年提供10个以上实(见)习岗位且配岗成功不少于5个,或连续2年累计提供15个以上实(见)习岗位且配岗成功不少于8个。同时实(见)习生满意度不低于90%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择优认定;

2.所接收的港澳青年实(见)习生需经过“青春黄埔行”社会实践活动或见习活动报名认证;

3.实(见)习基地在本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被认定授予“港澳青年实(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在授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提交材料进行集中申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对毕业5年内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满1年的港澳青年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含副学士)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

(一)申请本补贴的港澳青年毕业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在毕业5年内(续签劳动合同的,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须在毕业5年内);

2.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申请补贴当月前在该企业或机构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或机构。

(二)本区企业或机构是指企业注册登记地(机构核准登记地)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或机构。

(三)补贴申请应在本办法实施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提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只能享受1次本资助。

(四)申请本补贴时,已申领市级基层就业补贴的,应扣除市级补贴部分。

第十九条 对本区企业或机构(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每招用一名符合第十八条第(一)项条件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的,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补贴,每家用人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一)补贴申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为港澳青年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提出。

(二)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不可重复享受。申请本补贴时,已申领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市级吸纳就业补贴的,应扣除市级补贴部分。

第八章 合作交流

第二十条 创新开展港澳青年交流活动,每年安排最高100万元打造“青春黄埔行”研学交流特色项目,高质量举办粤港澳青年人才交流会、青年创新创业分享会、青年职业训练营、岭南民俗文化体验等交流活动,不断增强港澳青年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活动可由团区委主办或鼓励企业、机构自主举办。由企业或机构自主举办的,申请港澳青年活动补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活动由区内企业或机构主办且在本区内实施,实施前向团区委报送活动方案,并获得相关书面支持;

2.经团区委确认的港澳青年活动,活动举办方需每年5月前提交相关材料,集中申报,由团区委进行审核;

3.活动须为非营利性质,若活动由政府部门参与出资举办,则不重复资助。

(二)团区委采用后补助方式对往返黄埔区的交通及发生在黄埔区的餐饮、住宿、门票、场地费用等进行报销。报销标准:餐费每人不超过300元/天;交通采取集中乘车,租用大巴或中巴不超过4000元/天;住宿按照不超过四星级标间标准。每场活动不超过3天,港澳青年人数不少于10人,若活动由粤港澳青年共同参与,仅补贴港澳青年部分费用。每场活动最高补助10万元。以可提供的票据为依据,据实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本区牵头成立的港澳青年协会,经认定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贴。

本细则所称港澳青年协会是指在本区登记(注册)成立,在本区开展粤港澳青年交流交融活动,以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青年事业为主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协会从获得成立批准登记满一年开始,每年集中向政策兑现窗口申报,提出补贴申请,团区委根据协会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认定。

(一)申请本补贴经费的协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协会业务内容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青少年交流交融为主,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成立满一年(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2.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至少有半数在本区,且有3名及以上港澳籍人士或港澳人士创办的企业;

3.协会的主要活动范围在本区;

4.没有被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或处以行政处罚。

(二)认定标准:申请本补贴经费的协会按标准进行评定,具体评价标准以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

(三)补贴标准:

1.评定结果分为A类、B类、C类、D类、不合格五类,对A、B、C、D类的协会分别给予50万、40万、30万、20万元经费补贴,被评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补贴。

2.补贴经费开支范围应为:协会工作人员经费(人员费用补贴金额不超过资助费用总额的70%)、办公场地租金(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资助费用总额的20%)、日常办公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章 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在本区创新创业及就业的港澳青年,每月给予15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已享受交通资助未满三年的,可按该标准补贴至满三年。

(一)申请本补贴的港澳青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区创办企业或机构的港澳青年,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2.与本区企业或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或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港澳青年,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该企业或机构。本区企业或机构符合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季度受理补贴申请。创业港澳青年的首次补贴申请应在创办企业或机构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就业港澳青年的首次补贴申请应在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提出。

(三)已享受《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穗埔府规〔2019〕11号)第九条交通往返资助未满3年的,可按本标准补贴至满3年。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补贴申请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须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年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 营造港澳青年宜居环境,为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提供人才住房,并按不低于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租金补贴。

(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港澳青年,可以个人(家庭)方式申请港澳青年人才住房,每户家庭限一人申请:

1.在本区创业的港澳青年,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

2.在本区就业的港澳青年,申请时已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并处于在保状态。

(二)申请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相关规定:

1.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申请一套自住住房,并给予不超过60平方米、最长2年50%租金补贴。

2.根据从高不重复原则,港澳青年如符合区人才住房管理相关政策其他人才条件的,按照区人才住房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人才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执行,已申请区内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港澳青年人才住房。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广州市本级人才公寓、黄埔区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政策。

4.申请人未享受过本区内有关购房补贴、住房补贴等货币形式住房补贴。

(三)每年向港澳青年供应100套港澳青年人才住房,当供应量大于申请量时,可转为区内人才住房向其他类别的人才进行分配。

(四)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申请分配程序

1.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在人才住房申请管理平台提交申请,选择意向房源。

2.资格审核。申请受理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住房实施机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准入资格;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

3.统筹配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住房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及申请人意愿进行统筹配租。

4.签约入住。配租结果无异议的,由人才住房实施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当住房权属单位与实施机构分离时,由人才住房权属单位、实施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5.缴交租金。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缴交租金及双倍月租金保证金。

6.租金补贴。承租满一年的承租对象(含中途退租的),根据人才住房政策兑现补贴通知及补贴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申请相应比例的租金补贴返还。租金补贴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连续计算,最高补贴2年。

(五)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申请规定和申请程序按照以上(一)(二)(三)(四)项执行,其余参照区人才住房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个人承担。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资金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通知公告为准。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办事指南要求为准,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必要时,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扶持机构的资金,应当用于机构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兑现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兑现本细则第九条,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兑现本细则第十四条,团黄埔区委负责兑现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兑现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兑现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其中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由团黄埔区委自行受理兑付,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行受理兑付,其余扶持条款纳入政策兑现一门式受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六章中港澳青年的年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均以申请资助时的情况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区金融主管部门、团黄埔区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本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三十条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如发现申请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本细则扶持资金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应将扶持资金予以追回,并予以公示和通报相关部门。该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扶持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三条在本区发展的台湾青年参照适用本细则,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工,由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一)台湾青年是指年龄范围18—45周岁的中国台湾籍居民,坚持一个中国原则,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台湾青年创办企业或机构,是指以台湾青年为主要创办人的企业或机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台湾青年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5%以上,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三)台湾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各级台办授予“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示范点)”或由各级统战部认定的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2.被各级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新创业主管部门评选为国家、省、市级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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