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待遇一览表(2011年修订版)

2016年3月9日17:29:29劳动用工4,75311字数 1538阅读5分7秒
工伤保险待遇大项 小项 支付标准 法规依据 计算基数 支付来源
医疗、康复待遇 医药费用 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 当地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期间伙食、交通、食宿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当地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
按因公出差标准
当地标准
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费 国家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32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8条 国家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护理费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用人单位派人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 用人单位派人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用人单位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工资 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工资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
(按工伤医疗期规定执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 原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33、34条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35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

 

 

本人工资的X%(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32条 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一级 60%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7条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护理费可一次性计发10年)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50%
三级 40%
四级 30%
一至四级职工(广东省特别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同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31条
跨统筹地区户籍的一至四级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以上标准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津贴 一次性计发10年 以上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 15个月 本人工资
二级 14个月
三级 13个月
四级 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计发10年 以上标准
工伤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死亡的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加10% 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10个月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条

本人工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五、六级的必须是职工本人提出或单位提前解散或破产;七至十级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 8个月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50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附件:工伤待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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