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农村房屋卖给他人,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被买家起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书无效,卖家返还买家购房款15万元,买家将房屋原样交还卖家。
谢先生系城镇居民,去年8月因房屋拆迁改建,遂想到郊区外购房。家在郊外的李女士刚好有一幢建筑面积近300平方米的农村自建房欲出售,双方一拍即合,遂于2015年11月19日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书,约定李女士以45万元将一幢连体自建房转卖给谢先生,谢先生在合同签订后,预付李女士15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售房协议副本,约定系争房屋内的窗帘、空调等设施的所有权。
协议签订后,当谢先生去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得知该房屋系集体用地,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时,谢先生懊悔不已。反复思量后,他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签订的售房协议书,并要求李女士返还15万元预付款。诉讼中,谢先生又将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签订的售房协议变更为该售房协议书无效,其余请求不变。
针对谢先生的诉请,李女士辩称,即使她和谢先生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原告,而且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并不一定不能出售。
法院查明,李女士出售的连体自建房土地系集体用地,无房地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和谢先生的售房协议书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该售房协议书应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