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非本人主要责任”?

2016年6月19日22:46:56劳动用工13,2342字数 547阅读1分49秒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无责任或仅存过失、小的责任,具体而言是指在事故的原因、责任体系中处于不重要的地位,对事故的发生不构成决定性作用。如果“本人”在事故发生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或全部原因,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判断权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主要认定依据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情况较为复杂的也会综合以下证据:

1.法院判决。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或其他事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事故赔偿责任进行判决,判决承担责任比例的法律文书。

2.政府或其部门就事故出具的调查报告、事故通报、调查结论等。如轨道交通、轮渡、火车等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可能就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由此形成的相关报告、通报等结论性文件。

3.调查笔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就事故情况对当事人、知情人、相关单位等的调查笔录。

4.音像资料。与事故相关的录音、录像资料。

5.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事故达成的调解协议,但是协议中对于责任的认定一般都处于模糊的状态,需要根据赔偿数额、赔偿主体等进行综合判断。

6.其他可以认定事故发生情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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