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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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

穗府〔2014〕3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部署,创新思路、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以“政经分离”为突破口,破除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障碍;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为核心,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监管体系;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发展目标。

加快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基层组织的职能关系,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功能。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健全、集体资产权属清晰、成员资格明确、民主监督到位、运营管理规范的目标。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一)明确组织任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规范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依规完善组织章程。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与住所;宗旨与组织职责;组织的资产及其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社长(理事长)的职责;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成员大会对成员代表会议的具体授权事项,成员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及产生办法;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与收益分配制度;计划生育;组织章程修改程序;责任追究等其他有关事项。

组织章程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初审后,方可提交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并在表决通过后10日内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存档。组织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有违反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三)规范组织架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架构包括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如有违反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1.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大会由社委会(理事会)召集。成员大会须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或者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决定。

2.成员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委会(理事会)成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会议中成员代表应当占成员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

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委会(理事会)召集。成员代表会议须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做决定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对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提出异议的,应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1/5以上成员代表提议、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提议的,社委会(理事会)应在收到提议3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理事会)逾期不召集临时成员代表会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帮助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召集。

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3.社委会(理事会)。社委会(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和管理机构。社委会(理事会)由3至7人组成,组成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良好的政治素质及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社长(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社委会(理事会)的工作。

社委会(理事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定须经社委会(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

社委会(理事会)的会议记录须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4.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监事长)、副组长(副监事长)。组长(监事长)主持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工作。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按组织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社委会(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成员代表参加。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定须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的赞成票通过。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会议记录须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四)严格任职条件。

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成员与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财务管理人员之间不得交叉任职,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下列人员不得任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处理完结未满5年的;

2.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执行终结不满3年的;

3.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委会(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丧失本组织成员资格的;

2.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本人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的;

5.依法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被判管制以上刑罚、被劳动教养或被强制戒毒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组织章程规定而应当停职的。

社委会(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因辞职、罢免等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由社委会(理事会)公告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任期内缺额,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指导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补选。

(五)规范换届选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和成员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和成员代表任期届满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和成员代表。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须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

(一)明确界定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界定。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制定界定办法和指导意见。

(二)加强成员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并经公示15日后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不成立的,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依据本组织章程确认的成员发放成员资格证书,作为成员的身份证明。

(三)规范报酬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等管理人员的报酬要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成员收益分配水平挂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管理指导意见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制定。

(四)建立公示制度。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示5日,并形成书面记录妥善存档;重大事项或主要经营活动的合同,应在未正式决定、签订之前将主要事项公示7日。

(五)严格责任追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授权,擅自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筹资、对外投资的;擅自决定债权减免、徇私舞弊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违规实施出租或出借账户、设立小金库的;违规使用专用款项的;贪污、侵占、挪用、平调、私分、无偿占用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视情节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作出暂停履行职务意见书,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罢免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一)加强经营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理事会)代表全体成员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农村集体资产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进入各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规定公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投资、参股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情况,接受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和本组织成员的查询、监督。

(二)规范财务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流程,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盖章),实物性开支须有验收人签名,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签名或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集体审核同意(签名),由财务人员审核记账。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审核的,视为经审核同意。经审核有重大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干部的任期和离任等进行审计。积极推进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农村财务监管水平。

(三)加强合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出租、发包、投资、转让、建设等经营活动的,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须依法、规范、有效。重大经营合同事项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和公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签订后的合同须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存档。

(四)加强印章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订印章管理办法,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存档制度。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社长(法人代表)不得保管本组织印章。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应加强对印章管理、使用的监督。

(五)健全三资台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登记台账和审核存档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清产核资,重点解决资产资源权属争议、债权债务纠纷、呆账坏账处置和历史遗留问题等,对于过去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而把资产和财务记入村(居)民自治组织名下的,应在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时及时改正。清产核资的结果须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日以上,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六)严格资产处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的,按原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将集体资产转入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平调、私分或非法改变其集体资产权属性质。资产处置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

(一)落实责任主体。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主体,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选举、改制、终止等事项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

(二)完善体制机制保障。

进一步理顺和优化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职责,逐步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服务和监管平台,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三资”交易监管、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访,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三)加强制度建设。

各区、县级市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民主决策和公开公示、换届选举、组织架构和职责、股权管理、管理人员考核和报酬、重大事项审查存档、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办法。建立完善投资责任、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资产占用责任、资产收益管理及考核、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资产报告等资产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意见。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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