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涉案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予受理

2021年12月13日20:32:34执行案例2,057字数 190阅读0分38秒

动产的所在地一般系指该动产的物之所在地,但执行标的物为机动车辆这一特殊动产时,因其物之所在地通常处于持续变化状态,难以确定其实际位置,鉴于机动车辆属于有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的特殊动产,结合其上述特性,可以将其注册登记地作为财产所在地。债权人向涉案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该院应予受理。

——(2020)粤执复18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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