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孳息)收益支付方没有类似次债务人的异议权 2021年12月14日17:26:53执行案例5,392字数 119阅读0分23秒 人民法院对于股权收益(孳息)的执行不同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并未赋予收益支付方等同于次债务人的异议权,而是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提取或直接要求收益支付企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2020)粤执复44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办) 点赞 http://www.chengenghua.com/10442.htm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