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录音录像取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3年2月2日15:40:52仲裁诉讼14,0279字数 2432阅读8分6秒

前言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录制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在发达地区的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录音录像有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希望通过录音录像取证方式获得、创造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处理中占据优势地位。

(注:本文的“录音”取证适用于“录像”取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强烈建议通过录像取证。)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合法性】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真实性】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二、录音的证据效力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录音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具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效力:

(一)录音手段合法

录音手段合法,即录音具备合法性。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例如,集合亲友到丈夫情妇家中,拍摄到丈夫及情妇的裸体性爱录像,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录像不能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又如,主人在自家客厅内安装监控设备,将保姆的虐待小孩的行为拍摄下来,此证据是主人在自家客厅内安装监控,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监控所录得的录像具有合法性。

问:偷录偷拍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答:可以。部分当事人会担心偷录的录音录像提交给法庭后,法官会不予采纳。其实偷录的录音证据,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是可以被法庭认可的。

 

(二)录音无疑点

录音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指当事人提交的录音未被剪接、编辑或者伪造。若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作相关的司法鉴定。

 

(三)录音有其他证据佐证

即录音录像与案件有关联性,能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完整、统一指向的证据链。

 

三、录音取证的具体操作

(一)录音设备的选择

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比如说手表、录音笔、MP3、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当事人应当选择录音较为清晰、录音续航能力较强、内存容量较大的设备(尤其是录像,要注意控制时间)。在录音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设备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设备同时进行录音。手机通话录音,最好选择全自动录音的软件,以保证录音的完整性。

 

(二)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时间上,要尽早取证。越早进行录音取证,取证的对象越无防备心理,特别是在初次“协商解决(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时,一般不会歪曲、否认事实。倘若初次录音失败,或者我方起诉之后再录音,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刻意回避某些问题。

地点上,要保障录音清晰可辨。录音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能够保证双方对话较为清晰可辨的场所。电话录音,还要注意选择信号好的地方、较为合适的时间段拨打电话。

 

(三)录音取证的方式

录音取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为面谈录音,二为电话录音。

面谈录音的方式有时会更加有利于取证,因为电话录音时,当商谈出现争端,对方可能会直接将电话挂断;而当面商谈,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追问下去。

 

(四)录音取证的具体进行

为便于录音取证,我们可以以“协商”等较为合理的理由去面谈并录音。商谈前,我方应事先研究并归纳出希望对方承认、认可的相关事实,以便在商谈中相机进行引导。

1.协商过程中,务必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注意,要用较为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身份情况,以免对方察觉。如有律师协同,最好以员工、朋友的身份陪同,且服饰方面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相当;

2.协商时,要尽可能地明确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

3.如果我方手头上有部分相关案情的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我方手头上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之一;

4.我方应提出事先准备好的相关问题,尽量引导并促使对方说出相关事实,或者我方说出,对方承认;

5.谈话内容尽量简洁,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采用要挟、威胁等语气商谈,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不合法,而使法院不予采信;

6.要着眼于事实方面的确认,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7.录音过程不要间断,否则可能认为有剪辑。还要注意控制谈话时间,只要确认了相关的案情要点即可,最好有结束语如“那就这样吧”、“再见”“我们回去再考虑考虑”;

8.为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我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文字材料、录音证据文件(如果录音文件较为特殊,需要将录音播放器)一同刻成光盘,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

 

(五)公证的录音取证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并出具公证书,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录音取证的主要证明对象

(一)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利用录音证明相关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是债权债务纠纷,要注意对方若是企业,一是要尽量找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录音,二是要让对方确认每年甚至每季度、每月都有催讨的事实。

 

(二)存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依据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通过“假协商、真取证”,可以取得对我方主张非常有利的证据,有时可以因此而扭转整个诉讼局面。

 

五、结语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取证的同时,也要提防我们“被录音取证”,特别是在进入仲裁及诉讼阶段后,现在早已不是“隔墙有耳”的年代了。

成功案例:

1、录音证据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作用

2、遭遇性骚扰,怎么办?

本文为陈庚华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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