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

2013年3月3日14:19:35部门规章15,9192字数 247阅读0分49秒

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2001年5月11日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