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穗民规字〔2026〕6号

2026年9月5日21:23:23规范性文件14字数 3077阅读10分15秒

穗民规字〔2026〕6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6年8月31日

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长者长寿保健金(以下简称“长寿保健金”)的发放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长寿保健金的发放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长寿保健金。

第四条  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为: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每年敬老月期间,向本市户籍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另外发放长寿保健金(慰问金)每人1000元。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涉及的资金按本市财政体制分担;第四条第二款涉及的资金由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本级财政承担。

各区现执行标准与市级标准不一致的,可按原标准发放,逐步与市标准统一,发放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分担。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长寿保健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政务和数据等部门负责依法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市本级长寿保健金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区民政部门是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长寿保健金的发放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宣传、资金发放及管理等工作,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长寿保健金及时、精准发放;区财政部门是长寿保健金发放工作的配合部门,负责做好长寿保健金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长寿保健金发放及管理工作,做好业务咨询受理、宣传指引、日常发放和管理,开展政策宣传、入户走访、信息核查及处置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协助街(镇)开展长寿保健金相关工作。

第二章确认与发放

第七条  长寿保健金原则上通过数据交互共享获取老年人信息,并经老年人确认后予以发放。老年人年龄、户籍身份信息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作为数据获取主要来源。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提前3个月获取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老年人个人信息,推送至老年人户籍所在街(镇)。

街(镇)应当在收到信息3个月内通知老年人进行信息确认。

第九条   长寿保健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

(一)线上确认。老年人通过“穗好办”App等政府自助终端,核对并确认个人信息及社保卡账户。

(二)线下确认。老年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进行确认。街(镇)应当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因为联系方式变更或缺失,街(镇)未能及时联系到老年人的,老年人可以在年满70周岁前,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主动进行确认。

第十条   因户籍迁移、数据延迟等原因未能办理信息确认的老年人,可以通过“粤省事”小程序、“穗好办”App、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办理,或者到村(居)委办理。

第十一条  老年人确认信息后,自其符合发放条件当月起按月享受长寿保健金。老年人生前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的,不予发放长寿保健金。

第十二条  老年人逾期未确认信息的,街(镇)应当主动联系老年人进行信息确认。街(镇)如果无法联系老年人,应当在老年人户籍所在的村(居)委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视为老年人收到通知。

逾期确认信息的老年人,在确认信息后,从穗民规字〔2021〕6 号文实施之日,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之日起补发,补发金额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 长寿保健金实行按月发放。区民政部门、街(镇)每月通过数据比对,对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确定发放名单,并于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长寿保健金审批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老年人自愿放弃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自愿放弃期间的待遇不予发放。老年人自愿放弃后可以恢复享受,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经审核通过后次月起恢复享受。

自愿放弃的老年人可以通过穗好办APP签署《自愿放弃承诺书》,或者直接到村(居)委办理。

第十五条 长寿保健金因老年人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老年人无需办理手续。

第三章 资料变更及终止

第十六条  老年人享受长寿保健金期间,个人信息(姓名、社保卡、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在1个月内告知或者通过村(居)委告知街(镇)办理。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监护人未按时告知导致数据不一致且无法取得联系的,街(镇)可以暂停发放长寿保健金,待老年人更新完善信息后,再一次性补发暂停期间的长寿保健金,补发金额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老年人户籍在市内迁移的,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监护人配合户籍迁出地街(镇)办理长寿保健金发放的迁移手续。

办理迁移当月,迁出地发放长寿保健金;迁移次月起,迁入地发放。

第十八条 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长寿保健金。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办理。

第十九条 老年人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长寿保健金。

第二十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在老年人死亡、户籍迁出本市之日起1个月内告知街(镇)或者村(居)委。

老年人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街(镇)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询访、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于核实当月办理停发手续,并通知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监护人退回多领取的长寿保健金。逾期未退还的,应当追回相关款项。

确实无法及时获取实际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时间的,以民政部门获取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的共享数据的时间为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街(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老年人个人信息保密,主动接受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加大对长寿保健金发放的日常宣传力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街(镇)及其工作人员在长寿保健金的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监管等工作全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联合街(镇)做好长寿保健金发放核查工作,至少每半年核实一次老年人生存状况、户籍变动等情况。发现错发的,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享受长寿保健金的老年人死亡,或者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联合街(镇)在2个月内完成核实并办理停发等手续。

发现虚报、冒领、误领、骗取长寿保健金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退回相关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完善本区的长寿保健金发放管理工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驻穗部队年满70周岁及以上由部队管理服务的离退休干部和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年满70周岁及以上部队离退休干部长寿保健金发放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发放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