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广东省超龄劳动者
用工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超龄劳动者):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协议文本供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签订用工协议时使用。
二、用工协议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本协议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签订用工协议,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超龄劳动者应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用工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交超龄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超龄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用工协议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用工协议期限:
-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内容完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是 ,岗位职责为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一般不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当遵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保障乙方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一周休息 天。经协商一致,乙方还享有 等其他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劳动报酬 元。
2.计件劳动报酬。计件单价为 ,甲方应合理制定劳动定额,保证乙方在法定工时内正常劳动,可以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3.基本劳动报酬和绩效劳动报酬相结合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劳动报酬 元,绩效劳动报酬计发办法为 。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
五、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乙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下列第 种形式:
1.不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乙方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甲方无须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甲方为乙方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乙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乙方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
□乙方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决定不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乙方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按照下列第 种形式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乙方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甲方无须为乙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甲方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提示:《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是否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协商原则。对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且超龄劳动者已享受的相关待遇不因继续就业改变: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也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
第九条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年龄和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用工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采取书面形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八、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中记载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协议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在协议期内,如本协议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议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