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2023)

2023年11月30日16:33:59劳动文书1,088字数 3099阅读10分19秒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

2023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劳动就业保护............................................................ 1

第三章 工资福利保护............................................................ 2

第四章 生育保护................................................................... 2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5

第六章 管理监督................................................................... 6

第七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  劳动就业保护

第四条  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五条  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

第三章  工资福利保护

第七条  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第十条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女职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章  生育保护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  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本单位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本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按照本地规定执行。

(二)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工作量;经女职工申请,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五)女职工休产假,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上级领导批准签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并备案。

(六)职工根据所在地规定申请休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假期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第十七条  本单位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投入专项资金,通过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十八条  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关爱更年期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公开承诺,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明确禁止性骚扰的具体行为,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完善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消除性骚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开通热线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专门制定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对反映问题妥善处理,并对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和依法维权的支持,积极创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环境。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明确由        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女职工在小组成员中保持一定比例。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     部                 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受理部门:          ;投诉电话:            

信    箱:          ;电子邮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本制度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优于本制度规定的,按最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可以纳入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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