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定义】 本指引所称使用人工智能(AI),是指律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利用大语言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智能体技能包(Agent Skills)等AI技术或工具,辅助完成法律信息处理、文书起草、合同审查、案件分析、法律检索等执业任务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Agent Skills,是指为AI系统配置的、针对特定法律执业场景的任务指令集与工具链组合,其运行依赖于底层大语言模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
(一)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在法律服务中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执业的行为,会员可参照本指引建立个人使用习惯和操作规范;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及相关人员使用人工智能的内部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内部制度或操作流程。
(三)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法律服务辅助工作时,参照本指引执行,并由指导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管理与监督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律师使用AI,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业负责原则——律师对其执业成果承担最终责任,AI仅为辅助工具;
(二)保密原则——使用AI应当维护客户信息的保密性,严守信息安全防线;
(三)审慎核验原则——对AI输出内容保持合理判断,加强甄别校验,不盲目依赖;
(四)合规先行原则——数据管理和跨境应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与现行规范的关系】 本指引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为促进会员规范、合理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执业所制定的参考性文件。律师使用AI辅助执业活动,除参考本指引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律师使用AI过程中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的,仍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应仅因未遵循本指引而被认定为违规。本指引不作为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合规的依据。
(一)所使用AI工具的基本功能、适用范围和常见局限;
(二)AI输出可能出现的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相关结果;
(三)与AI使用相关的数据安全和保密注意事项。
第七条 【培训学习】 鼓励律师主动参加AI相关培训和学习,持续提升AI使用能力。鼓励律师事务所为律师提供AI工具使用的内部培训和交流机会。倡议将AI应用培训纳入律所常规学习计划,引导律师树立合规应用理念,提升人机协同执业能力。
第八条 【审慎态度】 律师使用AI时,应保持审慎态度,对AI输出内容进行必要的判断和核实,合理使用AI工具,充分发挥人的专业判断与AI辅助的优势互补。
第九条 【行为倡导】 律师使用AI时,建议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AI为辅助工具,律师本人始终是法律服务的最终提供者和责任承担者;
(二)了解所用AI工具的基本原理和数据来源,对明显不合理的输出保持警惕;
(三)将AI用于自身熟悉和能够独立完成的业务领域,确保具备不依赖AI的执业能力;
(四)不将AI直接开放给客户作为独立法律咨询工具使用,应由律师审查把关。
同时,律师在使用AI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以下情形:
(一)使用来源不明、缺乏基本安全保障的AI工具处理客户信息;
(二)使用AI生成或伪造虚假案例、虚构法律依据或伪造证据;
(三)就AI的功能和效果向客户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十一条 【信息输入建议】 律师向AI输入信息时,建议注意以下方面:
(一)对于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二)不得输入国家秘密、依法不得泄露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
(三)审慎向数据保护规则不对等的平台或区域传送信息。
第十二条 【客户知情与选择】 AI的使用涉及客户信息的,鼓励律师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说明AI使用情况。涉及敏感信息或数据传输的,建议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尊重当事人选择使用或拒绝使用AI的意愿。相关安排可在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数据分类参考】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可能涉及AI处理的数据进行适当分级管理,对不同类型的数据采取相应的安全关注措施。
第十四条 【技术安全建议】律师使用AI工具时,建议关注以下安全事项:
(一)优先选用具有数据加密传输功能的AI工具;
(二)对于涉及客户信息的AI交互,宜使用具备访问控制功能的系统;
(三)注意定期关注所用AI工具的安全更新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跨境数据传输关注】 人工智能工具由境外厂商运营或部署于境外服务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
(一)审查人工智能服务商的数据跨境传输合规资质、隐私政策及安全保障能力;
(二)明确告知客户数据可能传输至境外的事实、目的地及风险,并取得客户单独同意;
(三)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传输实现服务所必需的最少数据,优先采用去标识化处理;
(四)如律所自身构成数据处理者且达到法定申报标准的,应依法履行相关备案或评估手续;如仅为受托处理者,应确保委托方已完成相关合规程序。
(一)输出不准确风险——AI可能生成不准确、过时或虚构的法律信息;
(二)保密泄露风险——客户信息在传输、处理或存储过程中发生泄露;
(三)专业判断弱化风险——过度依赖AI可能导致专业判断能力下降;
(四)知识产权风险——AI生成的内容可能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
(五)算法偏差风险——AI算法可能存在数据偏差,导致差别对待或不公结果。
第十七条 【风险关注】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根据自身情况,对AI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持合理关注,并采取适当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输出验证建议】 律师在使用AI输出结果时,建议进行必要的验证:
(一)核实所引用的法律法规的现行有效性;
(二)对关键事实和数据保持警觉,必要时进行独立核实;
(三)评估推理过程和结论的合理性;
(四)不把未经核查的AI生成内容直接用于案件办理,确保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专业意见严谨、合规、有效。
第十九条 【算法公允关注】 律师使用AI工具时,建议关注AI算法与数据偏差可能带来的风险,对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事项保持警觉,防范技术应用局限可能导致的差别对待或不公结果。办理跨境业务时,建议结合不同法域特点审慎运用智能工具。
第二十条 【律师责任】 律师使用AI辅助执业的,不因使用AI而减轻或免除律师依法应承担的执业责任。律师对AI辅助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承担最终专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应急处理建议】 鼓励律师事务所在使用AI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AI输出出现重大错误时的补救措施;
(二)数据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三)AI服务中断时的替代工作安排;
(四)客户提出相关异议或投诉时的处理流程。
(一)明确AI的任务目标和使用边界,将AI用于其能力匹配的合理场景;
(二)对AI输出的内容保持专业判断,经律师审查确认后作为执业成果使用;
(三)向AI输入案件信息时,注意对敏感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四)对于关键使用环节,可适当保留使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法律信息核实】 使用AI处理涉及法律依据的内容时,律师应当对引用的法条、司法解释、判例等进行必要核实,确认其现行有效性和相关性。发现AI输出的法律依据存在问题或不准确的,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四条 【AI使用的参考分级】 根据AI参与法律判断的程度,律师可参考以下不同的关注程度:
(一)仅辅助信息整理、格式排版等非实质性法律判断任务的,可进行一般性审查;
(二)辅助法律检索、初步文书起草、法规比对等涉及法律内容但须经律师实质审查的,建议进行逐项复核;
(三)涉及法律策略建议、重大交易结构设计、诉讼方案制定等核心法律判断的,建议加强复核,审慎使用AI输出结果。
第二十五条 【AI工具的选用参考】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选用AI工具时,建议了解其基本功能、数据安全措施和服务条款;
(二)涉及客户信息的,优先选择明确数据权属和责任条款、不将用户输入数据用于自身模型训练的AI工具;
(三)涉及客户敏感信息的,建议审慎评估使用公共云服务共享实例的风险,在条件允许时优先考虑本地化部署或专有云部署方案。
第二十六条 【跨境业务注意事项】 律师在办理涉及多个法域的跨境业务时使用AI,建议注意以下事项:
(一)充分了解不同法域对AI应用和数据保护的法律要求;
(二)跨境数据应用同时遵守数据来源地与数据接收地的法律规定;
(三)关注AI输出内容在不同法域法律体系下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四)涉及多法域法律问题的,建议结合各法域特点审慎运用智能工具,不宜简单依赖单一法域逻辑的AI输出。
第二十七条 【使用权限参考】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律师使用AI工具设置适当的内部指引,并对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使用AI的范围和权限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指导。
(一)AI工具的选用和评估流程;
(二)使用权限和范围的内部参考;
(三)AI输出结果的质量关注流程;
(四)数据安全和保密操作参考;
(五)使用中的异常情况的处理流程。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指定】 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AI使用的内部协调和指导工作,包括工具评估、使用咨询和日常关注。
第三十条 【内部关注】 鼓励律师事务所定期对AI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关注和讨论,包括:
(一)了解本所律师使用AI的频率和主要场景;
(二)关注AI使用对执业质量和服务效率的影响;
(三)交流AI使用经验和遇到的问题。
(一)组织AI技术应用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发布AI使用的行业动态和风险提示;
(三)搭建律师与AI技术提供方的对话平台;
(四)收集律师AI使用中的实际问题,向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行业诉求。
第三十二条 【跨境交流协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将积极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律师协会的交流合作,共同研究AI法律服务中的共性问题,共同应对跨法域法律服务的AI挑战,共建互联互通的湾区智慧法律服务生态。
本指引实施后,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技术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由相关委员会适时启动评估和修订程序。
第三十四条 【解释权】 本指引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指引自2026年8月1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