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2016年6月15日16:45:06地方法规4,658字数 2333阅读7分46秒

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

一、市外户口迁移

(一)引进人才入户。

经市(区)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或经市(区)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到我市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二)积分入户。

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积分入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三)购房入户。

在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二手房、自建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四)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在我市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证3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或连续经商满3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五)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为条件,允许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入户。

(七)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户。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无军籍职工,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八)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及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

1.公民考取我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申请入户;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在我市就业、安置的,可申请入户;

3.原本市户籍公民到外地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办理入户。

(九)收养小孩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办理入户。

(十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十二)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十三)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入户。

原我市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可以申请入户。

(十四)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二、市内户口迁移

以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为条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可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

三、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的所生子女,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离婚的跟随抚养权属方登记入户。

四、单位设立集体户

(一)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所有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企业员工数量100人或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可不受员工人数限制),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五、空挂户管理

市内户籍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租赁政府所有权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居(村)集体户登记户口。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内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中;租赁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入户;没有亲友家庭户可挂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应当迁入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

六、说明

(一)本实施方案中“共同居住生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在申请入户地,与被投靠或照顾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

(二)本实施方案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属自己或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为凭);2.属工作单位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及产权单位证明为凭)。3.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以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为凭。4.经政府房管部门登记的个人租赁住宅房屋,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政府房管(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为凭,并经房屋合法产权人同意。

(三)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1户;只允许1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

(四)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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