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引入实质履行原则保护被执行人权益

2017年1月13日11:41:10强制执行5,1291字数 2972阅读9分54秒
问题

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中通常约定有惩罚性条款,一般表述为“若不按本协议履行,则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元。”对被执行人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实际利益的瑕疵履行,是否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和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案情

刘淑明与刘桉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桉萌欠刘淑明货款27万余元,刘淑明同意减收7万余元,即只收取20万元货款,刘桉萌分4期按时支付给刘淑明;二、若刘桉萌不能在期限内足额支付,刘淑明有权按27万余元收取货款。调解书生效后,刘桉萌分4期支付了20万元款项,但其中第3期因银行转账故障延期支付一天。为此,刘淑明以刘桉萌未按调解书约定及时支付第3期款项为由,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中山第一法院支持了刘淑明的请求,刘桉萌提出异议被驳回。

裁判

刘桉萌不服中山第一法院执行裁定,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山中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中实质性条款,虽然履行存在一定瑕疵,但并未构成根本性违反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调解书中的惩罚性条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撤销了中山第一法院的执行裁定。

评析

对被执行人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执行附条件的惩罚性条款没有争议。但对被执行人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实际利益的瑕疵履行如何处理,执行人员多有纠结。作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实质履行原则有助于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被执行人的利益。

一、实质履行原则的法理依据

实质履行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指当一方应履行的义务是另一方承担义务的推定条件时,虽然前者的履行存在瑕疵,但只要他已实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那么他就可以依据合同获得相应的对价,而不允许另一方利用他轻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来拒绝他方的履行并且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所谓实质履行即履行了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虽然履行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但这种不符合是微小的、不重要的,并未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基本义务,属非根本性违约。执行中的实质履行原则是指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中实质性条款,虽然履行存在一定瑕疵,但这种瑕疵履行是微小的,不构成根本性的违反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按调解书中附条件的惩罚性条款执行,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的原则。

(一)实质履行原则体现了民法公平原则

实质履行原则最早出现在建设工程领域。在建设工程中,施工方完全按照图纸毫无差错的施工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建设工程通常存在预算与结算,这是从量的角度来看,合同的履行难免存在瑕疵。再从质的角度看,如施工方因小的过失导致很小部分的材料与约定不一致,装饰色调与约定存在细小的差距等,客观上也难以免避。根据合同的约定,施工方按合同履行后建设方才支付工程款,如果因此细小瑕疵而拒付巨额工程款,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因此,从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确立实质履行原则。

(二)实质履行原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当事人应该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法官审理民事案件也要根据诚实信用、公平正义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应该遵循这一原则。”本着诚实与善意的要求,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实质性地履行义务,这种履行是实质上的,而不是表面和形式上。对于债权人,则应容忍债务人履行中的无关紧要的瑕疵,不得以此为由抗辩而拒绝支付对价。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在债务人已经实质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以对方未履行合同为由请求司法保护。实质履行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不仅要求当事人遵守这一原则,法院也应遵守这一原则。

二、实质履行原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如何认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履行行为是否符合调解书的约定,民事诉讼法的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作为认定依据,实质履行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细化。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是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认,其本质上属于合同,只不过用国家强制力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合同中关于合同履行之规定均可适用于执行程序中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关于根本性违约的规定与没有实质履行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换言之,没有根本性违约就等于实质性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民事调解书中,“如果不……,则……”的附条件执行条款,其实质即解除主要条款的履行,改为按附条件的条款履行。因此,确立实质履行原则具有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依据。

三、实质履行原则的审查标准

执行程序中实质履行原则若无具体的审查标准,则实际操作中可能因法官的判断标准不一而导致结果的认定不统一,如何为“微小”、“根本性违约”等事实的认定。结合执行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是被执行人的主观上为善意。判断善意的标准为被执行人主观上对于瑕疵履行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如有的当事人故意赌气留一部分不履行,有的当事人互为邻居,被执行人故意汇款到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因申请执行人经常不到公司上班而延误收款等,这些行为表明被执行人主观是故意不履行的,应追究其迟延履行责任。二是申请执行人的损失轻微或没有损失。如本案,被执行人迟延半天支付,从理论上讲可能有损失,但事实上从一个善良理性人的角度出发,应认定申请执行人没有损失或损失微乎其微。三是申请执行人是善意的。如有的申请执行人在协议签订后故意关机、故意回避被执行人,故意不告诉被执行人账号或接受执行标的的时间、场所,故意不提醒被执行人等。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虽然可以经提存方式履行或向法院支付的方式履行,但因申请执行人故意促进附条件执行条款中的条件成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条件没有成就。四是被执行人的损失程度。这是根据执行中利益衡量的需要,应考量被执行人的损失程度。如果惩罚性条款约定的数额很大,执行这一条款将造成瑕疵履行的程度与被执行人损失的程序严重不对等,则应排除惩罚性条款的适用。如本案,被执行人虽有违反协议的行为,但因迟延半天履行而赔偿占标的约三分一的损失将是不合理。另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由于调解书不具有可调整性,不执行才是最合理的。反之,如果约定的惩罚金额与瑕疵履行程度是一致的,则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未实质性履行。

四、瑕疵履行行为的执行方法

对于被执行人轻微瑕疵履行行为,可以认定为实质履行而不适用附条件惩罚性条款,但因被执行人的履行毕竟有瑕疵,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未完全履行的部分应由当事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已迟延履行的部分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执行费等。

综上,复议审查法院运用实质履行原则审查本案,对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为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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