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6日01:31:07规范性文件2,274字数 838阅读2分47秒

粤卫函〔2020〕8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强化疫情防控,阻断疫情传播,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全省托育机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属地托育机构监督管理,严格按要求落实托育机构的疫情防控和卫生保健工作。

二、加强对各类托育机构的指导,各级托育机构要参照省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精神,在2月17日前暂停开展收托、保育等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根据全省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参照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的幼儿园开学时间确定。

三、准确摸清入托婴幼儿及其家庭在疫情发生地区来往流动情况,提醒到过疫情发生地区的入托婴幼儿居家隔离观察14天,要求接触过疫情发生地区高危人员的入托婴幼儿居家隔离观察14天。

四、指导面向婴幼儿的早教、亲子班(园)等机构,暂停开展各种聚集性线下培训活动,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非接触形式的相关服务。

五、加强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检查,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并进行记录;加强托育机构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相关防控工作按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印发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认真落实;印发和发布相应的宣传资料、信息,宣传普及疫情防控和传染病预防知识,引导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理性科学对待疫情,增强防病意识和能力。

六、建立严格的进出人员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托育机构,进入托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婴幼儿要进行信息登记。

各地工作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020-83828636。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代章)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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