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2020年12月4日14:03:13规范性文件3,5591字数 6847阅读22分49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从化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规划资源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2020年7月17日

广州市从化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从化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重点对未确权登记的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登记范围

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主体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确权登记原则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2262号)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字〔2020〕22号)等文件规定,依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具体登记原则如下:

(一)存量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2.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1)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的建设用地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核实确属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变更建设用地且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予以确权登记。

(3)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年度计划范围,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需补办用地批准手续,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核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后,予以确权登记。

4.符合确权登记的房屋,用地面积、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我区一户村民现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居民(含华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6.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日天无异议,经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

1.镇(街)、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1986年12月31日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村(社)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街)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社)同意,报镇(街)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后,村(社)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1999年1月1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社)同意并公示30天无异议,经镇(街)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1999年1月1日之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需依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五、工作步骤

“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由从化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汇交等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7月底前)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时间安排、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经费,确定调查作业队伍,开展宣传培训。开展前期资料收集,确定调查范围,编写技术设计书,进行房屋预编号,制作工作底图,准备工作表册、调查工具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7月-2020年11月)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范围、内容、时限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等。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数据等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屋调查,补充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农村土地及房屋的位置、面积以及权属等基本情况,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调查成果初步形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审,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的,根据调查成果制作并输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连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一并交由权利人进行签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审核,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1月- 2020年12月)

建立农村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做好登记成果数据汇交,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做好与已有历史调查、确权档案资料的利用、衔接,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工作结束后,按统一规格和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等。

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资料进行整理、检查及汇总,并对本项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办法进行梳理,形成工作总结。在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成果资料的整理、质量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并配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确权颁证成果资料开展检查和验收,并于12月底前将成果汇交至省自然资源厅。

  六、技术路线

以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成果,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通过房地权属调查和测量,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调查材料和不动产测量图件,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利用现有的地籍测量数据,我区采用部分解析法/图解法结合房屋简易丈量法实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根据省市工作要求,采取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今后若有更高精度的测量成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成果经审核通过后予以采用。

  七、预期成果

(一)纸质成果资料

1.技术方案(包括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等);

2.大比例尺测绘资料;

3.调查资料;

4.各级质量控制检查记录、检查报告、技术总结、工作总结、验收报告等。

(二)电子成果数据

1.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2.电子文档数据(电子数据及所有文档资料的电子版)。

  八、组织实施

从化区人民政府是本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区规划资源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实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

由区政府牵头成立从化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府办副主任和区规划资源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家档案馆以及各镇(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应成立镇(街)“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二)职责分工

1.区规划资源分局是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制定我区工作方案,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落实业务指导、资料整理、数据汇总建库等工作,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项目资金落实、招投标、检查验收等工作。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实施和协调辖区内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协调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配合做好宣传动员、权属调查指界、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等工作。

3.区府办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督促进度。

4.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项目工作经费,将项目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审核、拨付工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解读宅基地管理使用政策,配合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政策研究、指导、督导工作。

6.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宣传机构及相关媒体做好此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工作。

7.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负责协助提供户籍人口、地址门牌等资料。

8.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镇(街)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

9.区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源、河流、水利工程等控制线范围,配合提供控制线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意见。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国道、省道、县道等控制线范围,核查控制线范围内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情况,核查控制线范围内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情况,配合提供该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意见。

11.区国家档案馆负责协助提供已归档的土地房屋历史权属资料。

12.区委统战部负责协助审核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身份及其房屋的认定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成立专职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有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区规划资源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督导、协调工作,并定期主动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联动,共同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政策保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区规划资源分局牵头会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确权登记政策,出台实施细则,确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补办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面积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作出限定,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经费保障。本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或从现有区部门预算资金中统筹解决,除证书工本费、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由区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高效使用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严格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宣传保障。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各部门应大力宣传“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调动镇(街)、村委、居委、社区、经济合作社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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