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院“善意文明执行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3日16:34:16执行案例2,853字数 16749阅读55分49秒
01

执前督促履行  审执兼顾快速办结案件

——杭州某装饰公司买卖合同被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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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做到审执兼顾,审理法官开展执前督促履行,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并就被告公司提出的请求予以解决;执行法官为被执行人争取了如在期限内履行则免缴诉讼费、执行费的激励政策。最终,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从申请执行到履行完毕用时3天。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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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杭州某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某装饰公司还欠货款总计19971元。富阳某装饰材料公司多次催讨,杭州某装饰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不支付货款。

2020年12月8日是案件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审理法官致电杭州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其自动履行,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因杭州某装饰公司仍未履行,富阳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审理法官再次致电杭州某装饰公司,进行执前督促履行,释法明理,要求尽快履行付款义务。但由于年关将近,杭州某装饰公司也面临着大量货款无法收回的困境,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杭州某装饰公司向审理法官提出了两点请求,一方面希望富阳某装饰材料公司履行开票义务,另一方面希望法院在诉讼费、执行费上给予相应的减免。考虑到杭州某装饰公司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审理法官联系富阳某装饰材料公司,告知其履行开票义务,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就诉讼费、执行费问题向分管领导汇报,明确如在法院要求期限内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则予以免缴的激励政策。2020年12月18日,杭州某装饰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至此,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货款全部执行到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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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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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切实落实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是实行买卖合同快审机制,实现“快送、快调、快审、快结、促执”的一个成功案例。在审理法官的执前督促履行以及执行法官的多方协调下,案件从申请执行到履行完毕,仅用时3天,快速化解企业危机,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来源:富阳法院)

 

02

启动执前督促  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杭州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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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需支付其工资6551元。人民法院启动执前督促,联系航空公司督促履行。航空公司表示,之前一直无法联系上陈某,故暂未支付。经人民法院告知,航空公司迅速偿还了欠款。至此,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即快速解决,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航空公司的经营影响。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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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陈某与杭州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航空服务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工资6551元。因航空服务公司逾期未支付欠发工资,2020年5月21日,陈某向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收到陈某执行申请的当天,立案人员经查询认为航空服务公司有履行能力,可适用执前督促程序,便以“督”字编号登记,交由执行法官进行督促。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航空服务公司,告知其不履行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等后果,督促航空服务公司支付陈某应得的劳动报酬。航空公司表示,支付工资是其应尽的义务,但之前通过多方途径一直无法联系上陈某,故暂未支付上述款项。其深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希望法院可以帮忙联系陈某。得知该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告知其陈某目前的联系方式及银行账户信息,航空服务公司表示愿意偿还欠款,并保证于5月22日前支付所欠工资。5月25日下午,执行法官电话回访陈某了解案情进展,陈某表示已经拿到了所有工资,并对法院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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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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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执前督促程序不仅有助于快速推进案结事了,也是执源治理的有益探索。通过执前督促,对履行义务主体进行郑重提醒,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原因成为被执行人,进而被限制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况。执前督促各公司自动履行,有助于保护公司信誉,有助于形成“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氛围,也有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萧山法院)

 

03

 巧用执行措施  为民营企业抒难解困

——温州某房地产集团公司被执行案

提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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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执前督促程序,使得债务企业在信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顺利申请银行贷款融资支付部分案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拍卖某商业写字楼将影响后期招商招租,执行法官另辟蹊径,多次与政府部门对接,成功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拆迁款,顺利执行到位1.575亿元的股权转让款。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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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装饰公司、浙江某投资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温州某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款1.575亿元。双方当事人均是民营企业,曾是合作伙伴,考虑到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可能具备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启动执前督促程序。由调解律师、执行法官共同召集当事人商谈履行方案。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表示,将由全资子公司提供房产担保,请求申请人暂不申请强制执行,以便其争取银行融资用来支付股权转让款。此后,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获得部分银行贷款融资,支付了6400万元股权转让款。

浙江某装饰公司、浙江某投资公司就剩余转让款935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查封了温州某房地产公司的部分房产和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涉及高额抵押,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系商业写字楼,法院采取了拍卖预告措施,以敦促履行。考虑到商业写字楼刚完成交付,若直接司法拍卖将影响后期招商招租,法院暂不采取拍卖措施。期间,被执行人通过多种途径融资借款均未成功。

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温州的土地厂房被列入征迁范围,但双方当事人因互不信任,对先解除查封还是先支付款项僵持不下。执行法官多次奔赴温州,与当地政府部门协调拆迁款冻结、不动产解封衔接事宜,最终打消了申请人的疑虑,申请人同意解除对拟被征迁不动产的查封。解除查封的一周内,政府征迁部门将拆迁款划入了法院账户,法院也及时将案款退还给了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均致电感谢法院执行工作,申请人送来锦旗表示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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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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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是民营企业,从保护企业生存发展的角度出发,实行执前督促履行,尽量避免被执行人企业信用评价减损;灵活采取执行措施,选择对企业影响最小的方式执行,既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实现了“双赢”。

(来源:上城法院)

04

善用“预罚款”  高效执行显威慑

——吴某等房屋买卖合同被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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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某房产公司股权,考虑到股权拍卖成交率低、处置周期长等原因,基于对其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执行法官对吴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责令7日内付清款项,否则将对其罚款10000元。发出仅3天,吴某主动全额履行15万元。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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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吴某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12日经临安法院调解,确定吴某应承担150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后张某、吴某等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期限付款,2020年6月1日,王某向临安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发现,吴某名下有某房产公司股权,执行法官虽及时对前述股权采取了冻结措施,但因股权拍卖成交率低、处置周期长等原因,直接对股权进行处置并非快速执行的好办法。基于对吴某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执行法官对吴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将应承担的执行款付清,如逾期仍不付款的,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10000元的强制措施。《预罚款通知书》发出仅3天,吴某即主动将全部执行款15万元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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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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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有部分被执行人存在履行能力,但对法院强制执行存在侥幸和观望心理。传统的执行方式又往往耗时较长,在此情形下,通过预罚款、预拘留等措施给予其必要的震慑力,警示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这种预防性强制措施有助于对其产生威慑效果,督促其及时、主动履行义务,在高效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迅速解决执行难题。

(来源:临安法院)

 

05

“宽严相济”  预罚款、预拘留敦促履行

——华某、李某房屋租赁合同被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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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华某、李某未支付租金和腾空商铺,人民法院发出《预罚款、预拘留通知书》,要求二人在15日内支付租金、腾空商铺,否则将对其罚款10万元、司法拘留15日。此后,两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全额支付租金、腾空商铺。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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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桐庐某商务宾馆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华某、李某按3.6万元/年的标准支付租金4.8万余元,并将租赁的商铺腾空后予以归还。经审理,桐庐法院判决支持桐庐某商务宾馆的上述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桐庐某商务宾馆于2020年7月13日向桐庐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华某、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冻结了华某、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华某名下一辆小型轿车。7月20日,华某、李某主动到庭向法院申报财产,表示因开店经营亏损,暂难以一次性将所欠租金全部付清,需要将店内的商品处理后才有资金偿还所欠租金,同时承诺会在3个月内将店铺腾空后归还。考虑到华某、李某的实际经营情况,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上述履行方案。但直至11月上旬,被执行人华某、李某仍未付支付租金和腾空商铺。2020年11月26日,执行法官前往上述三间商铺在其大门上张贴腾空公告,并向华某、李某送达《预罚款、预拘留通知书》,告知若华某、李某在张贴腾空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仍未支付所欠租金和腾退商铺,将对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和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华某、李某在收到《预罚款、预拘留通知书》后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于2020年12月初将所欠4.8万余元租金全部履行完毕,同时将案涉商铺腾空后予以归还。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据悉,桐庐某商务宾馆已在2020年12月下旬将所腾空的商铺再次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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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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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工作要求,桐庐法院坚持规范执行、公正执行,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充分考虑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采取预罚款、预拘留措施,提醒和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面强化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另一方面给被执行人的主动履行留有余地,完善了“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长效机制。

(来源:桐庐法院)

 

 

06

预罚款、预拘留  助力涉案商铺腾退

——杭州某大药房被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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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杭州某大药房拒不腾退,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江某发出《预罚款、预拘留决定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后,投资人江某主动联系买家清退案涉商铺内药品及货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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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与杭州某大药房(以下简称大药房)占有保护纠纷一案,因大药房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居委会向钱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药房将商铺腾空并返还。立案执行后,本着“谦抑、审慎、善意、衡平”的司法理念,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大药房投资人江某,向其阐明利害关系并听取其意见,引导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调解。因申请执行人收回该案涉商铺系用于社区公益用房,故双方未能协商解决该案件。此后,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向被执行人送达腾退公告,责令其限期内迁出案涉商铺,并明确向其告知,逾期不迁出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然而,被执行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迁出案涉商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在此情况下,钱塘法院向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江某发出《预罚款、预拘留决定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后,投资人江某主动联系买家清退案涉商铺内药品及货架,既减轻了其自身的经济损失,对案件的执行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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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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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利。执行工作固然要强硬、果断,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冲突为目的,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又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本案中,在协商与告知不成的情况下,钱塘法院通过向被执行人发送预罚款、预拘留决定书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促成了案件的解决,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双赢,也体现了司法执行的力度与温度。

(来源:钱塘法院)

 

07

案外人拒不腾退房屋  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促腾退

——娄某与吴某民间借贷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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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冯某拒不腾退房屋,人民法院发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告知其拒不腾退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迫于威慑,冯某具结悔过并自行腾退房屋。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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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不动产抵押给娄某,仲裁裁决吴某应支付娄某人民币35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娄某申请,杭州中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调查,被执行人吴某不仅将房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娄某,还与某装饰公司签署了以房抵债协议,之后装饰公司又将该不动产出租给案外人冯某。在评估、拍卖程序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吴某和实际使用人冯某,要求自行腾退,并现场张贴腾退公告。但吴某称其未实际使用,无法腾退;冯某则既不接电话,也不主动腾退,影响执行进程。冯某拒不腾退的行为涉嫌拒执犯罪,但冯某为案外人,法院尚没有直接接触过冯某,权属、使用情况掌握不够全面,且该不动产在租赁中,又涉及某装饰公司,若协调不好,则很有可能出现异议、异议之诉等法律程序,从而导致执行过程耗时太长,严重影响执行效果。

于是,执行法官向案外人冯某发出全省首份《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告知其拒不腾退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周内,被执行人吴某、案外人冯某主动来法院承认错误,书面承诺按时腾退房屋并具结悔过。最终,案外人冯某按时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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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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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就是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等权益的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实行涉嫌拒执犯罪预告措施,以最小的成本、最低的代价,促使案外人自动腾退,最大限度降低了对案外人权益的影响。既避免了执行乏力,又避免了执行过度;既彰显了法律权威,更体现了司法温度。这种“先礼后兵”“刚柔并济”的措施值得提倡。

(来源:杭州中院)

 

08

涉嫌拒执犯罪预告  促成案件达成和解

——唐某与黄某、鲁某房屋租赁合同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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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黄某、鲁某(夫妻关系)拒不腾退房屋,人民法院发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预告书》,告知其拒不腾退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移送公安侦查。迫于威慑,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达成和解。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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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上城法院立案执行唐某与黄某、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事项为:黄某、鲁某支付款项7万余元,并腾退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的房屋。

因被执行人黄某、鲁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故上城法院于2020年6月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张贴公告,要求其自行搬离。此后,被执行人曾以该房屋为唯一住房、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未作出抗诉结论为由向上城法院申请暂缓执行,上城法院依法告知其无法定事由不得暂缓执行,并于2020年8月27日在案涉房屋张贴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预告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将案涉房屋腾空交由法院,如拒不履行的将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迫于威慑,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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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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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拒执犯罪预告是强制执行和善意文明执行并行的体现,该案的被执行人一直通过提出二审、再审、抗诉的途径企图拖延履行。上城法院没有机械地采取强制腾退措施,而是张贴《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预告书》,发出善意提醒和惩戒预警,使其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促使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该预告书对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推动执行程序的进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来源:上城法院)

 

 

09

大企业欠债450万元不履行 “预审计”一招致胜

——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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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公司可能存在怠于回收到期债权,借甲方账户运营资金以此逃避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发出《预执行审计决定书》,告知公司将采取执行审计措施来查明财产情况以及相关法律后果。迫于威慑,被执行人积极与各方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最终全部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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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杭州大型建设企业,因拖欠工程款于2020年年底被杭州中院依法强制执行,涉及7个案件总标的近450万元。临近春节,申请执行人企业均表示想尽快拿到执行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执行中发现,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理财产品、房地产、证券、车辆等所有资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杭州中院只能轮候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及多方调查,执行法官冻结了公司一些未到期债权,这些债权均为项目工程竣工后要经核准才能发放的质保金款项。基于建设工程审核的复杂性、迟延性,难以在当时达成款项发放的条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正在执行中,且标的大于在册债务,不满足资不抵债的条件,故无法进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执行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要2021年中后才能有资金回笼清偿债权,并不愿与申请执行人联络协商。

执行法官仍没有放弃,努力寻找案件突破口。执行法官发现,虽然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财产及账户均被查封、冻结,账户也无大规模资金流入,但其仍在正常经营。考虑到被执行人公司为大型建设企业,合议庭认为,该公司可能存在怠于回收到期债权,借甲方账户运营资金的情形,要查明事实就需要采取执行审计措施。但被执行人公司账目较为复杂,执行审计费用高昂、周期较长,需要申请执行人先垫付审计费用,如果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存在逃避债务行为,审计费用将由公司承担;如若没有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而申请执行人企业员工等着发钱过年,采取审计措施可能达不到尽快执结的目的。

基于上述考虑,执行法官决定采取“预审计”措施,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预执行审计决定书》,告知其法院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采购成本和经济责任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安全等进行审计;责令该公司向审计事务所提交上年度至审计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严肃告知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的法律后果。通过“预审计”,一方面敦促履行,争取让案件在春节前解决;另一方面若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则立即启动审计程序。

迫于“预审计”的压力,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并积极联络各方申请执行人,最终与各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2021年3月底前,该批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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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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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计”是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行的体现,也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本案中,针对临近春节申请执行人着急用钱的情况,人民法院并没有机械地采取执行审计措施,而是通过“预审计”发出善意提醒和惩戒预警,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不但使得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也为双方当事人省去了审计环节消耗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人公司的经营影响。这种“预审计”的预防性间接执行措施值得肯定。

(来源:杭州中院)

 

 

10

抵押债权“巧”执行  “活封”房产稳经营

——杭州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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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多方协调,依法拍卖涉刑被执行人抵押房产,在所得款项中对申请执行人的抵押债权2000万元予以提前发放,以保证申请执行人企业正常运营。同时,鉴于被执行人有涉众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由申请执行人提供某房产作为后期执行回转的担保,以保证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活封”担保房产,允许企业入驻和经营,最大程度减少对入驻企业的正常经营影响。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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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杭州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嘉兴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拱墅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保全阶段,拱墅法院依法查封了嘉兴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某汽车商贸城一区8、9、10号的商业房产, 小额贷款公司对该房产享有抵押优先权。

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依法处置该抵押房产。执行中发现,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经了解,被执行人在西湖公安分局有涉刑案件尚在侦查阶段。该抵押房产的处置暂处于僵局。

2020年5月,小额贷款公司再次向拱墅法院申请,依法重启对涉案房产的处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上级法院执行部门的指导、西湖公安分局的支持配合下,拱墅法院顺利将该房产拍卖,拍卖得款34657000元。经申请执行人请求,拱墅法院认真审查后,向申请执行人提前发放抵押优先权款项本金2000万元,以盘活资金僵局,推动公司正常运营。

同时,鉴于被执行人有涉众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根据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祥园路某10951.77平方米的房产作为后期执行回转的担保,并提供保函和财务状况。拱墅法院考虑到,该担保房产中有多家企业入驻,如果机械查封,可能会影响入驻企业的经营、新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于是由申请执行人作出承诺:“该担保房产仅为生产使用,不会转移财产,会定期向法院汇报担保企业经营情况并提供财务报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拱墅法院对担保房产进行了“活封”,允许企业正常经营,既保证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又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对入驻企业的正常经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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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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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对于债权人的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财产的安全。抵押权合法有效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执行中坚持“谦抑、审慎、善意、衡平”的理念十分重要,需要平衡保护案件当事人之间利益。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利益,在相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沉睡的价值物“盘活”,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既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亦有利于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切实维护了法律权威,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来源:拱墅法院)

 

11

“活封”保民生  回购促执行

——浙江某石材有限公司被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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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浙江某石材公司没有偿还能力,其厂房均已出租给多家石材供应商。经调查,当地政府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土地回购事宜。人民法院对土地和厂房采取“活封”措施,允许继续对外出租,同时积极参与协调土地回购事宜,确保土地出让金由政府部门直接打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促使全案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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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浙江某石材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276316元,经调解结案后某石材公司仍分文未付,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检索到被执行人在桐乡市有多起执行案件,经与桐乡法院执行法官及被执行人沟通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厂房,由此可能产生应收租金。在获悉该财产线索后,互联网法院执行法官立刻赶赴桐乡,对被执行人的经营、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其厂房均已出租给多家石材供应商,且距离交纳租金的时限尚早,不具备执行条件。直接加贴封条查封被执行人的厂房,会导致承租人无法经营,不利于保障民生、维护市场秩序。在走访谈话的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当地政府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土地回购事宜。经过研判,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土地和厂房进行登记查封,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对外出租,同时积极参与协调土地回购事宜,确保了土地出让金由政府部门直接打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促使全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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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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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执行法官综合考量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承租人的经营情况等实际问题,以“活封”替代“死封”,同时积极协调土地回购事宜。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及时实现,又为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提供了便利。此案的顺利执行,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体现了保障民生的职业良知,也体现了维护优良营商环境的大局意识。

(来源:互联网法院)

 

 

12

48小时火速执结  避免企业融资受到影响

——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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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杭州某建设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表示有诸多项目急需融资,希望法院尽快执结案件,帮助其恢复信用以加快融资进度。人民法院一方面要求公司在保全账户内足额存入存款,另一方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愿意放弃部分利息诉求。后人民法院扣划到位,案件用时48小时顺利执结。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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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与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余杭法院调解,建设公司需支付俞某工程款70余万元。但约定的付款时间届至,建设公司仍未支付欠款,俞某无奈向余杭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刚立案执行,俞某即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建设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执行双方本已达成和解,但因建设公司资金不足迟迟不能履行,希望法院能从中协调,并提及在审理阶段曾向法院申请保全了建设公司银行账户。获知该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与建设公司取得联系,建设公司表示现有诸多项目急需融资,法院执行会严重影响融资进程,故希望法院可以尽快执结案件,帮助其恢复信用以加快融资进度。综合双方诉求和建设公司的履行能力,为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建设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快速执结实现双方共赢,执行法官双向开展工作:一方面要求建设公司在保全账户内足额存入存款,另一方面与俞某积极协调沟通,俞某愿意放弃部分利息诉求。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奔赴银行,扣划建设公司保全账户内银行存款,案件用时48小时即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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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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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来袭,企业复工受阻,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意愿都十分明确,执行法官深知企业复工不易,在收案后2小时内完成沟通,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分析案件情况等工作,并迅速作出研判、积极协调各方,整个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48小时,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建设公司融资不受影响,用“余杭司法速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此案真正体现了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严格依法为当事人考虑,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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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养鱼”促转贷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桐庐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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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措施,以“放水养鱼”的方式,助力企业通过转贷继续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最终被执行企业全部履行债务。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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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张某、桐庐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张某、桐庐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吴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9.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1月,桐庐法院立案执行,张某系桐庐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营快递分拣机生产的相关业务。

执行中,桐庐法院查封了桐庐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庐县富春江镇某村的工业土地及厂房,经调查,上述土地及厂房已抵押给某银行,债权金额500余万元,抵押权人尚未起诉。2018年1月上旬,张某主动到庭并向法院申报财产,经调查,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公司对外尚有较多负债。张某提出了“先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后续每月分期履行5至10万元”的和解方案,并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及对公司的财产查封措施,避免影响该公司的银行转贷及后续正常生产经营。执行法官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在征得其同意后,张某当即筹措资金归还欠款10万元,法院随后解除对张某的限制消费以及对公司名下财产的强制措施。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张某一直按约分期履行,截至2020年5月,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8.5万余元全部履行完毕。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强制措施,以“放水养鱼”的方式,助力企业通过转贷继续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案件的顺利执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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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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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法院始终坚持善意规范文明的执行理念,注重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的平衡,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被执行人桐庐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虽有可供执行的土地及厂房,但已抵押,在该公司有正常生产经营能力的前提下,若法院通过强制措施对其土地及厂房进行司法拍卖,一方面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可能因司法拍卖的不确定性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最终申请执行人拿回了借款,被执行企业也得以保全,实现了“双赢”。

(来源:桐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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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相助  共度难关

——山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被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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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申请执行人企业资金和运营遭受巨大影响,公司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寄希望于本案执行款。被执行人山西某旅行社业务整体停滞、资金全面断流,无力还款。人民法院努力寻找突破口,由该旅行社向当地政府申报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优先用于支付本案欠款。申请执行人企业及时收到款项并归还银行贷款,缓解了资金压力。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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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和山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旅行社)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余杭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山西某旅行社分期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后山西某旅行社未按约履行,经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申请,余杭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考虑到之前的友好合作关系,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当事人双方于2020年1月9日达成初步意向,并约定农历新年后进一步协商具体还款数额和期限。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年后疫情爆发迅猛,山西某旅行社业务整体停滞、资金全面断流,根本无力还款。而申请执行人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是一家为全国旅行社的市场开发提供技术、信息、资金等支持的高科技公司,资金和运营同样遭受巨大影响,其负责人为维持公司经营已经抵押了自有房产借款,现公司银行贷款又即将到期,只能寄希望于本案的执行款,否则公司将陷入经营困难。但法院若是对山西某旅行社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破产清算,该公司旗下的几十个网点必然也会引发连锁反应。案件执行陷入两难境地。

为破解僵局,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移动微法院、智慧执行等平台组织双方协商,终于寻找到了案件突破口,并达成和解:一方面,由山西某旅行社向当地政府申报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保证金中除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外,剩余部分优先用于支付本案的欠款;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大幅减免本金和利息,以支持山西某旅行社继续经营。最终,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及时收到款项归还了银行贷款,暂时缓解了资金压力;山西某旅行社也避免了破产清算,并在余杭法院及时解除失信和限消措施后,积极与二级代理商磋商债转股事宜,共同为企业应对疫情冲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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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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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千丝万缕,但丝丝缕缕都连着民心。面对当事人“我知道你很困难,但我更困难”的辛酸对白,余杭法院没有机械办案、简单一执了之,而是切实从维护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利益角度出发,努力帮助双方企业寻求实现双赢的解决方案,挽救了两家企业及其关联网点,真正做到了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切实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来源:余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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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时机促和解  精准方案促实施

——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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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人民法院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制度,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妥善把握“春节”时机,精准提出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企业达成和解,先落实了申请执行人企业的员工工资,同时解冻被执行人账户让其更好地经营来偿还债务。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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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将杭州某公司起诉到西湖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货款11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西湖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科技公司的诉求,被告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该案二审维持原判。2020年8月,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马上联系执行法官诉苦:公司业务受疫情影响受到很大的冲击,资金周转极其困难,该笔欠款加利息已有130万余元,这样数额的资金对中小企业来说太重要了。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里的38万余元,并及时将这笔钱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划扣后,被执行人找执行法官倒起苦水:“钱我们愿意还,但受疫情影响,我们小公司生意也不好做,现在根本没有上百万元的周转,能不能每月10万元分期还款?”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该分期归还计划,坚持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还清。鉴于此情况,执行法官在开展案件调查的同时,开始在两家公司间来回调解。经查,被执行人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提出的每月还10万元已是目前能力的“上限”。但申请执行人企业也一样不容易,春节前的员工工资还没着落。执行法官看准“过年”这个时机——老百姓习惯在过年前结清债务,以此希望来年有个好兆头,此时对欠债纠纷的调解较容易推进。于是,他再次找到双方调解。这一次,执行法官给出了个折中的调解方案:被执行人先还20万给申请执行人,以便落实员工工资,好安心过年,之后每个月归还10万元,同时解冻被执行人账户让其更好地经营。对于调解方案,双方都表示同意,很快就签好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准时收到20万还款。当天,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称这笔钱对企业资金流动帮助极大,解决了燃眉之急。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执行人便寄来感谢信和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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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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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中,要进一步突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本案中,西湖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将贯彻“六稳”“六保”任务落实到了具体的执行案件中。

(来源:西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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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解困松绑

——徐某、殷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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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杭州法院首例审结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根据浙江高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建德法院通过设立管理人、引入第三人作为投资人、探索双重表决规则方式、争取多数金融债权参与到清理程序中等,推进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徐某、殷某5年行为考察期满后的剩余债务将得以豁免,人民法院也将对徐某、殷某进行信用修复。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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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徐某与殷某原系夫妻关系,徐某因经营企业失败,于2013年开始借贷,同时为了还清相关债务,陷入高利贷及套路贷的漩涡之中,最终导致自身债台高筑。为了还债,两人变卖了名下所有资产,工资卡也被法院冻结。因债务没有履行完毕,两人也被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因债务问题感情不和,两人于2018年离婚。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孩子要抚养,两人仅有的每月合计约1万元的工资收入,既要生活,又要还债,徐某、殷某叹息:“未来一片灰暗”。

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让诚信债务人有机会重获“新生”,2020年年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建德法院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2020年10月9日,徐某、殷某向建德法院递交书面材料,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为积极配合清理工作,徐某父亲自愿拿出200万元帮助两人偿还债务。鉴于二人的诚信表现,2020年11月20日,建德法院受理徐某、殷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调查了两人的债务及财产情况,并要求两人签署诚信承诺书,同时穷尽措施,以邮寄、电话、上门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建德法院也同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债权申报公告。

2020年12月30日,建德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确定了双过半(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该表决事项方为通过)的表决规则,同时设立二次协商规则,并对债务人设定5年的行为考察期。

2021年2月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管理人在会上通报了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并报告《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会议表决。截至本次会议召开,共计39家(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共计约620万元。现有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为两人名下少量银行账户余额及徐某父亲提供的200万元,共计约204万元。

经过投票表决,会议以双过半的表决率通过了徐某、殷某的财产分配方案。根据方案,204万清偿款将在法院裁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后10日内支付至债权人账户。五年行为考察期满后,将对徐某、殷某在这5年内可用于清偿债务的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相应资产权益再次进行分配(分别为两债务人保留2000元和5000元的生活保障费用),剩余债务将被豁免。首次分配清偿率33%。

没有通过本次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债权的债权人在5年行为考察期内仍可继续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查通过后,债权人仅能参与分配徐某、殷某在5年行为考察期内可用于清偿债务的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相应资产权益。

设立管理人账户,被执行人在五年行为考察期内,其收入除保留本人及家庭成员生活保障外余款纳入该账户集中管理,接受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若日后债权人发现徐某、殷某存在隐瞒财产等不诚信行为,不仅免除的债务要全部恢复,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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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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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清理,能够使“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有再次创业的机会。市场有风险,在鼓励创业的同时,给予容错的机会,这也符合时代发展的价值取向,而个人债务清理为此提供了解决的路径。本案中,“诚信而不幸”的两名债务人将放下重担,翻开人生新的篇章。本案的实践,也为杭州法院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提供了“建德样本”。

(来源:建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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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执行聚人心  一声感谢三冬暖

——吴某盗窃罪被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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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吴某因犯盗窃罪入狱,其妻子愿意全力代为交付罚金30万元、退赔款88万余元,但确实没有能力偿还。人民法院体恤其实际难处,在扣押财产的同时,积极联系被害单位。被害单位愿意将退赔金额减少到48万元,最终吴某妻子如约缴清罚金30万元与退赔款48万元,总计78万元。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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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被滨江法院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88万余元,合计118万余元。就刑事涉财部分,滨江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的妻子徐某主动来找执行法官,告知会尽全力代为交付罚金与赔款,但如今其丈夫已锒铛入狱,自己不仅需独自抚养一岁的孩子,还需赡养双方父母,确实没有能力立即偿还如此巨额的款项,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执行法官体恤其实际难处,在扣押被执行人吴某名下车子一辆、笔记本一台的同时,积极联系被害单位。被害单位了解情况后,也不忍将原本就遭受重创的家庭逼到走投无路,表示有和解意向,愿意在合理范围内作出让步。后双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面对面进行了协商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害单位愿意将退赔金额减少到48万元,余款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妻子徐某也承诺在2020年12月1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全款。

2020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妻子徐某如约缴清罚金30万元与退赔款48万元,总计78万元。结案后,执行法官将扣押车辆、笔记本电脑发还了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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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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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一起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妻子有代为履行的意愿,但上有老、下有小,的确没有全额偿还能力。人民法院一方面考虑到了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适度把握执行尺度,并积极和被害单位沟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通过近六个月的不懈努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善意衡平”的理念。

(来源:滨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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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同探视  连接亲情纽带

——黄某抚养费被执行案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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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执行法官深挖“症结”所在,被执行人黄某与前夫离异后,再没见过婚生女小花,因缺乏与女儿的交流沟通,黄某产生心理郁结。执行法官帮助其探视女儿,因其缺乏履行能力,现任丈夫代为支付了抚养费。案件顺利执结,母女的亲情纽带也被重新连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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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淳安法院判决,婚生女小花(化名)随范某共同生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2020年11月10日,范某向淳安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3000元。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已重新组建家庭,在家照看小孩,没有工作,也没有履行能力,小花的抚养费执行陷入僵局。为了小花的抚养费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辗转找到了被执行人黄某的丈夫于某,了解黄某的情况,经沟通了解,黄某与前夫离异后,因各种原因再没见过女儿小花,因缺少与女儿的交流沟通,黄某产生心理郁结。执行法官意识到,尽快帮助被执行人黄某探视女儿才是打开黄某心门的“钥匙”。执行法官在与申请执行人范某反复沟通后,一场时隔两年的亲子见面终于实现。执行法官驱车到现场跟进探视情况,母女相见,泪流满面。在打开心理郁结后,于某当场代黄某支付了抚养费,案件顺利执结,母女的亲情纽带也被重新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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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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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个别单亲家庭的小孩本就缺乏双亲的关爱与家庭的温暖,在处理执行工作中亦应重点关注,投入更多的目光,发挥更多的司法能动性,关爱儿童,尽最大的努力让每一朵“向日葵”都能够向阳而生、循梦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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