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山东高法
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当分别作出哪些法律文书,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其中冻结债权的裁定应是针对到期债权的特定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5条的规定制作,不得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行法院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性质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如其内容已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扣留、提取裁定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等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按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第三人应如何救济?执行法院应如何审查?
该执行异议在期限上,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法院经审查执行标的确属到期债权的,裁定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是否应按照到期债权执行?
参照该规定,对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进度款能否按照到期债权执行?
故,对建设工程进度款的冻结仅能冻结结算后到期债权的最终数额,不宜限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款项支付行为。
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一律不予审查且不得执行?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提出该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如果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提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已经清偿的,应当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如果第三人以法院执行行为不当等与债权债务本身无关的其他事由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不得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的同时,是否需要撤销冻结裁定?
到期债权在诉讼阶段被保全冻结,第三人不服的,应如何救济?第三人在诉讼保全阶段未针对冻结裁定提起复议,进入执行阶段后,又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三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但在执行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后又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第三人对执行法院在其提出异议后的继续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如何审查?
到期债权冻结顺位如何确定?
第三人在收到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到期债权执行的顺位是否在其它财产执行之后?
故,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都应当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到期债权执行之前无需先行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
法院在保全或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已决到期债权后,被执行人又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该债权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应如何处理?
第三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且已履行的,第三人可以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提出异议。经审查确已依照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部分债务的,对已履行部分应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已决到期债权系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到期债权,到期债权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执行该到期债权?
如不同法院分别冻结了到期债权和执行案款,冻结顺位应当以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或冻结执行案款的裁定生效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如何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