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期限的,承包方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14日17:08:58执行案例4,985字数 154阅读0分30秒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承包方基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享有的法定优先权,该权利虽然不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载明享有而取得,但必须经由承包方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超过法定期限的,承包方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支持。

——(2020)粤执监11号,合议庭:杨明哲、李焱辉、张磊(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