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为条件

2021年12月14日17:14:50执行措施6,901字数 188阅读0分37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为条件。被执行人以其未收到执行通知为由主张执行法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36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