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事案件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不一样,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启动法律规定应由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但是实践中往往需要被害人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明确此类案件不需要被害人来法院立执行案,是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部门直接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的。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