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府办发〔202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
佛山市顺德区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品质化发展,根据《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及乡村资源加以设计改造,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单幢建筑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场所,应当按照旅馆业、出租屋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管理。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全区统筹、部门监管、体现特色”的原则,利用政策引导做出地方特色,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
第五条 建立推进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保障民宿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推进民宿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开展民宿企业诚信示范认证,核查企业信用情况,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树立标杆。
市公安局顺德分局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负责指导既有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指导民宿生活和餐饮污水按照有关规定达标排放入市政管网。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梳理制定民宿备案流程和申报文件;开展民宿宣传推介、市场营销、培育工作,鼓励开发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精品民宿;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参与民宿规划制定,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民宿经营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依照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指导民宿餐饮服务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项目,接受消费者监督。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民宿垃圾分类和处理,开展对民宿餐厨垃圾转运处置、违章建筑清拆等监管执法;结合职能工作,做好民宿集聚区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配套服务;对涉嫌违反规划许可的建筑进行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审核民宿选址城乡规划符合性;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违反城乡规划建设查处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负责加强对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开展民宿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组、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宿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跟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乡村振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各村(社区)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宿监管工作。各村(社区)委会可以通过自治规则、村规民约,对民宿经营活动加以规范。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七条 民宿选址要求。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八条 房屋安全要求。民宿建筑应系合法建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齐全且没有加建、改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影响结构安全的行为,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民宿建筑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22〕1号)要求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民宿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并按《关于印发〈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鉴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建〔2022〕55号)要求取得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经鉴定或核查发现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应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九条 消防安全要求。
(一)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建村〔2017〕50号文执行。
(三)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第十条 治安管理要求。
(一)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不按照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由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 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根据经营规模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建设民宿需根据土地类型,按相应要求进行报建。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十三条 开办前咨询。鼓励拟开办民宿向所在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咨询民宿开办流程,了解民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证照办理。向区或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经营民宿”。兼容散装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民宿登记备案。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2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进行民宿登记备案,需办理民宿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在收到民宿登记备案申请后,对登记备案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备案,并提供登记备案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一)顺德区民宿登记表;
(二)顺德区民宿客房登记表;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平面图;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餐饮、食品的须同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一照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不动产权属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如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
(七)符合规范要求的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 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民宿经营者自主申请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信息共享。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每月及时将民宿登记备案以及相关情况报送给区旅游部门。区旅游部门和区住建、公安、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以便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民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到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员工培训等方面,保证民宿服务质量优质稳定、环境干净整洁。民宿经营者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并在显眼位置公布12345热线。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民宿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民宿名称可以使用“XX”民宿、客栈、驿站等,不得使用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民宿应固定使用一个名称,民宿名称变更前需到原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应确保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开房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等统计数据。
第二十五条 文旅小镇、景区景点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登记片区内民宿的基础信息、组织制定民宿管理规约,适时组织民宿安全检查和演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向片区内民宿经营者宣讲民宿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应当配合镇(街道)相关部门做好对民宿经营行为的管理,与相关部门互通民宿登记信息。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采取歧视性管理措施,限制正常的民宿市场准入,影响公平竞争。
第二十六条 民宿开业一年后,可按照国家标准自愿申报等级评定。
第二十七条 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将政府的政策、法规、行业导向等传达给会员单位,把会员单位对于行业建设的要求、企业共性、发展规划等报送旅游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民宿业发展研究。
协会应协助制定服务规范,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民宿市场秩序。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协助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推动和督促会员单位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卫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做好民宿日常定期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实地核查、随机抽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提高监管实效。及时通报民宿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备案;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其第五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土地供应适当用于民宿项目,区内拆旧复垦所得建设用地指标、乡村旅游新产业新业态指标可用于民宿建设。鼓励利用闲置地、废旧厂房、历史老旧建筑等开发文旅项目,对其中引进民宿业态的重大项目提请区政府按上级规定予以研究。
第三十二条 引入民宿产业的乡村,可按规定获得各类政策支持,具体范围根据相关扶持政策确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组织依法依规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民宿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