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被告):广东 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 ,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60 ,住址:江西省 。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立即解除在(2024)粤0113民诉前调 号即(2024)粤0113 民初 号案中对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被告(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22日由贵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贵院立即解除对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 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4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