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

2024年11月23日10:31:11其它申请书38字数 391阅读1分18秒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被告):广东 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本案原告):  ,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60 ,住址:江西省 。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立即解除在(2024)粤0113民诉前调 号即(2024)粤0113 民初 号案中对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被告(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22日由贵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民事判决已生效。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贵院立即解除对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 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