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情侣闹上法庭 互出证明是对方提分手

2016年1月24日11:00:04婚姻家庭3,946字数 1534阅读5分6秒

[摘要]在彩礼付清的情况下,男子支付女子的治疗费,但还被索5万。

聘礼都下了,但32岁的阿明(化名)与27岁的阿芳(化名)还是闹掰了。阿明指责阿芳不顾未婚妻身份还与别人私会相亲,且涉嫌骗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阿芳退回聘金5万元及首饰红包、住院医疗费用3.5万元,另外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一审法院判阿芳返回5万元聘金及利息,阿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男方坚称对方骗婚,女方则认为被诬告,且是男方提出的分手,她不应退还财物。

该案未当庭宣判。

一审:法院判退彩礼钱5万元

阿明说,2013年12月底,他经人介绍与阿芳恋爱。但有件事他却一直被阿芳家人瞒着,那就是阿芳刚刚离婚,并且精神不稳定。

2014年3月~4月,两人有了结婚意向。阿明称,阿芳要求他支付聘金5万元、见面礼金2000元、首饰红包1.5万元才能结婚。他给了阿芳这笔钱。一个月后,阿芳突因精神出现问题入院治疗,直到6月27日才出院。

阿明称,其间他不仅多次往返东莞、广州去陪伴看护阿芳,还为阿芳支付了住院治疗费和后续医疗费共计1.8万元。

因已大龄,且家人一直催,为了尽快和阿芳成婚,阿明又向阿芳求婚,对方称他要再拿出5万元才能结婚。

阿明称,自己无力支付,不想阿芳就以此为由提出分手,并在出院后另行相亲,与其他人谈恋爱,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阿明表示,分手后,他多次找到阿芳,要求她返还聘金及住院期间的费用,阿芳不肯。后来他打听到阿芳曾同时与其他几个男青年谈恋爱、订婚和要聘金,都以同样理由闹分手。阿明报案,警方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阿明遂将阿芳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阿明曾给阿芳支付过彩礼5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但因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亦未共同生活,且双方结束恋爱关系,阿芳应当向阿明退还5万元及利息。

但对于双方确认恋爱期间阿明送过阿芳的一枚戒指,法院认为属于恋爱期间双方增进感情的礼物,亦不属于彩礼。

其他红包金额,和阿明称为阿芳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1.8万元,法院均认为阿明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的事实,亦不属于彩礼,故不支持。

至于阿明诉求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结婚必须是两人完全自愿,阿明诉请无据,故不支持。

二审:对谁提分手各执一词

阿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昨日,该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阿芳认为,是阿明觉得她患病才提出分手,按习俗,男方提出分手,彩礼钱不应该退还。“我得了病之后,他老是问医生我能不能康复、能不能怀孕,后来觉得我不能康复了,就想着要分手,他就是只想要钱,不想要人。”

一审时,阿明曾向法院提交视频录像,以证实是阿芳提出分手,且证明阿芳并没有否认阿明所主张的在她身上所花费的款项数额,只是不同意归还。

对于这一视频录像,阿芳则主张那是双方分手之后关系恶化,阿明故意挑动她生气的情况下录下的,不能作为判决的证据。

阿芳对阿明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行为也非常不满:“他还好意思找我要精神损失费,我就是和他在一起之后才得了病,应该是他赔偿我精神损失费。”

对于阿芳的说辞,阿明则当庭指责对方在撒谎。

阿明说,2014年5月初,阿芳在和他有婚约的情况下,瞒着他去和别人相亲,相亲过程中发病。“但我没有放弃她,还是带她去治疗,住院的大部分治疗费用及出院后的后续治疗费都是我出的。”

阿明主张,阿芳出院之后,他还曾向对方求婚,但对方却要求他再给5万元彩礼钱才能结婚,“我说我实在没钱了,她才以此为由提出分手并开始和他人谈恋爱、同居。”

对于与他人相亲、谈恋爱的说法,阿芳则表示是阿明诬告,是对方疑心太重幻想出来的。

法庭调查结束时,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愿。“我是大龄青年,为她付出了钱财、感情,她却欺骗了我,你不觉得我很委屈吗?” 阿明表示坚决不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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