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依法劝酒指南:三个案例详解劝酒中的法律责任

2016年2月10日23:39:07实务案例6,085字数 2957阅读9分51秒

原文按:新春佳节已经来临。这是一年一度家人朋友团聚的日子。中国人的团聚免不了觥筹交错一番。不过酒桌不是法外之地,劝酒劝出的民事赔偿甚至刑事纠纷可屡见不鲜。如何依法愉快地劝酒?给大家打一剂预防针~

文/王禄生

截止2016年2与7日下午14时,北大法宝案件数据库中一共收录了“劝酒纠纷”1452件,其中劝酒引发的民事纠纷占总数的69%、刑事纠纷占30%。

在所有民事纠纷中,又以侵权纠纷为最,主要是劝酒过程中造成饮酒人醉酒后伤亡所导致的赔偿争议。

根据小编对既有民事案件的研究显示,根据劝酒情形的不同,劝酒人赔偿比例从2%到40%不等

民事侵权有四大要件:(1)实施了侵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劝酒引发的民事侵权配成纠纷中,劝酒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劝酒,甚至有恶意灌酒、斗酒;也发生了损害结果——醉酒人发生了伤亡;同时,劝酒与伤亡之间通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侵权的关键就主要看劝酒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了

一般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然而,劝酒人尤其是酒宴的组织者仍然需要承担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

通过对1009件案例的分析,小编发现,如果劝酒人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法院就不会认定其有过错,也就因此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劝酒人未尽到最低限度注意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通常在20%以下

而如果证明劝酒人主观上有恶意,那么法官判令赔偿的比例就会高达40%,甚至更高

下面小编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劝酒中的法律责任。

原则一:劝酒人尽到善意注意义务无需赔偿。

典型案例:

这是一起2015年10月12日终审判决的案件。该案中受害人彭某与6名被告人一共赴宴,席间互相敬酒。后受害人彭某感觉不适,两被告将彭某送回家中休息。晚上彭某身体不适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彭某家属状告6名共同饮酒人赔偿人民币42.5万元。

审法院认为,彭某系成年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6名被告并未有明显的恶意劝酒行为,且彭某身体不适,两名被告也尽到注意义务,将其送回家中休息,因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但考虑到彭某不幸给其家属带来了极大损失,法院遵循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判令6名被告人没人向受访人彭某家属补偿3039.35元(3%)。

案例分析: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的规定,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饮。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饮酒是社会交往、建立正常人际关系的需要。典型案例一中共同饮酒人虽然有劝酒的行为,但在受害人醉酒后尽到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将其送回家中——因此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就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受害人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应当承担醉酒之后给自身带上的损害。不过受害人死亡也给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打击,法院从社会公平角度出发判令被告人适当补偿(非赔偿,有过错才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原则二:劝酒人,尤其是酒宴组织者,在醉酒人驾车离开时未及时阻止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4年6月21日上午,受害人陈某与另外10名被告共同饮酒,席间相互举杯对饮。餐后,陈某驾车回家,因酒后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无效死亡。受害人陈某家属状告10名被告人赔偿各类损失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董某作为酒宴活动的组织者,对酒宴活动中的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陈某驾车离开时,未有效劝止或将其安全护送回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至于其他九名被告虽参与饮酒,但无证据证实其存在明知死者骑有摩托车而恶意劝酒的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除被告董某以外的其他被告对死者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行为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责任大小,本院酌定被告董朝军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20%,共计人民币99909.4元。

案例评析:亲朋好友之间聚会饮酒,是情感的交流,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饮酒人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安慰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共同饮酒人也必须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酒宴组织者的注意义务通常高于一般参与者

比如,安全将醉酒人送回家中、在醉酒人有明显不适时及时送医救治、在醉酒人仍要驾车时及时劝阻。目前1099件醉酒民事判决中有相当部分确认了在醉酒人驾车离开时,若其他劝酒人没有尽到劝阻义务,若最终发生醉酒人伤亡的情况,这些劝酒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酒宴组织则需要承担最大的责任。案例二中酒宴组织者董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就是如此。

其实,还有大量相似的案件。2015年8月25日由湖北荆门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沈某等与王某等生命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系酒宴召集人负有及时劝阻受害人林某酒后驾驶以免发生危险的义务,而王某未履行此义务,因此需要对受害人林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承担15%共计31765.8元。

2014年12月29日云南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张某等诉姜某等生命权纠纷案”一案中,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在明知受害人醉酒的情况下,未对其驾车离开进行必要劝阻,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需要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10%)。

2013年10月30日山东日照经济经书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周某、马某等与徐某、郭某等生命权纠纷案”也是几名被告与受害人共同饮酒,在受害人醉酒驾车离去时未积极劝阻,最终判令组织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原则三:恶意劝酒、斗酒、灌酒需承担较高比例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5年7月4日晚,吴某、赵某、郭某、周某共同饮酒。期间,吴某与赵某开始斗酒。吴某不断以言语、手势进行劝酒,郭某、周某并未作劝阻,并有鼓掌动作。赵某在半个小时内被劝连续喝下6杯白酒后醉倒。周某与赵某护送赵某回家,到赵某家楼下后发现赵某仍然呕吐,遂拨打120,并于晚上22点入院。该晚23点医院做出病危通知,诊断为:呼吸心跳停止,酒精中毒。最终赵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人聚餐期间,吴某与赵某斗酒,致使赵某急性酒精中毒,最终死亡,吴某的行为具有较大过错。郭某、周某在斗酒时未作劝阻,反而进行鼓掌,亦具有过错。最终判令吴某赔偿15万元,郭某与周某分别赔偿3万元。

案例评析:恶意劝酒、灌酒、斗酒已经超出善意注意义务的范畴。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大量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行劝对方饮酒,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过失行为,应构成侵权。且主观过错较大,需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大家一定还记得前段时间网上热炒的喝酒“六斤哥”、“七斤哥”、“八斤哥”,拍视频的人倒是很开心,他们却不知道如果喝酒的人发生了什么意外,在座的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春节是一年一度家人团聚、朋友重逢的佳节。饮酒也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小编这期推送并无意于“触霉头”,而是想善意提醒:

饮酒是交流感情的重要方式,但还请适当饮酒;共同饮酒人要对醉酒人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尤其在醉酒人驾车离开时一定要充分阻止;更不应恶意劝酒、斗酒,以免发生难以挽回的结果

最后,小编在这里祝大家春节愉快,事业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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