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10日21:08:30交通事故3,975字数 517阅读1分43秒

2015年2月10日,李某某之子李某(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与陈某某驾驶的无牌无证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对此次事故,李某负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该案经调解无效,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之父母李某某、高某某赔偿死者陈某某五亲属各项损失66万余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李某某、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李某某、高某某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仍不履行判决义务。承办法官多次电话与其沟通,希望其能主动履行,但事与愿违,二被执行人一味强调肇事者是其儿子李某,要赔应由李某赔。承办法官反复给其讲解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李某在事发时未年满15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死亡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2015年10月30日,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在申请执行方作出极大让步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李某某仍强调客观理由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遂依法作出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来源: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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