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韶府[2007]73号

2016年4月7日18:07:36地方法规10,4042字数 761阅读2分32秒

(韶府[2007]73号)

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区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摩托车通行秩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中心城区道路限制非市区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

(一)市区中心城区范围:浈江区鹅坑桥(铁路立交桥)以西;韶南大道与百旺大桥交叉路口以北;前进路十里亭交叉路口以南,X313线(山樵线)与建设路十字路口以南;武江区工业西路与乳韶路交叉路口以东。

(二)市区摩托车号牌指2004年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前的原浈江区、武江区、北江区范围内(不含现市辖三区中的曲江区各乡镇,浈江区花坪镇、犁市镇,武江区重阳镇、龙归镇、江湾镇)已登记发放的摩托车号牌(含期后报废更新车辆核发的摩托车号牌)。

二、非市区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确需过境穿越市区中心城区行驶的,可在每天21时至翌日8时,经市区陵南路(韶塘路)←→启明路←→东河桥←→东堤中(北)路←→前进路←→十里亭大道(十里亭大桥)←→建设路←→西联(西联大道)←→韶南大道行驶。

三、市区中心城区道路禁止非市区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

四、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区中心城区各入口处设置限制非市区号牌摩托车通行标志。

五、违反上述通行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对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交警劝阻或拒绝、阻碍执勤交警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5日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整顿市区交通秩序的通告》同时废止.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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