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年6月6日12:58:08法律法规4,589字数 232阅读0分46秒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261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应当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经诊断排除职业病的患者提出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此复。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