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单执行案件快速执行的工作规程(试行)

2016年6月6日15:26:49地方法规6,739字数 1961阅读6分32秒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单执行案件快速执行的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受案范围】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简单执行案件,适用快速执行程序:
(一)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可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
(二)可通过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三)标的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且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动产的;
(四)标的在20万元以上,且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以下几种情况的:
1、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账户等可以足额清偿债权的;
2、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中包括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分的;
3、根据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可以判断案件具有和解可能的。
(五)其他具有和解可能的。
第三条【执行团队】执行局及派出法庭应组建快执团队负责简单案件的快速执行,团队由执行长(审判长)、执行员、法官助理、法警等按照一定比例组成。
第四条【“五查”前置】快速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在综合业务系统上提取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向鹰眼查控网批量提起财产查询。
第五条【分案】“五查”结果反馈后,由人工或电脑系统识别快执程序案件,并进行随机分配。
第六条【签收与退回】快执案件分配到承办人名下后,须于两日内签收,凡认为不符合快执程序条件的,须于五日内退回。
不符合快执程序退回的案件,由分案人员在电脑上重新按照普通案件进行分配。
第七条【控制财产】快执程序案件签收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首先安排控制财产,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第八条【集约送达】无财产案件及已办妥控制财产手续的案件交专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集约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完毕后,将案卷移交承办人。
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申报财产义务;
(三)强制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
(四)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五)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第九条【调查】办妥以上手续后,快执案件承办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视情况制作调查笔录。
第十条【应告知申请人的事项】联系申请执行人应告知以下事项:
(一)明确执行请求;
(二)告知执行程序;
(三)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人员下落的相关线索。
第十一条【应告知被执行人的事项】联系被执行人应告知以下事项:
(一)执行申请的相关内容;
(二)执行程序;
(三)提交地址确认书;
(四)财产申报义务;
(五)敦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财产处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的,承办法官区别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处理:
(一)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足额可供执行的,扣划存款后,将款项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执行完毕的结案手续;
(二)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足额可供执行的,股票变现后,将款项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办理执行完毕的结案手续;
(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完毕的,由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申请后办理执行完毕的结案手续;
(四)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由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申请,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手续。
(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银行存款、股票等处分完毕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手续。
第十三条【结案手续】执行完毕的快执案件应以裁定方式结案。结案裁定应写明执行过程、执行完毕的金额以及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四条【终本审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快执案件应以裁定方式结案,并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特殊案件的移交】快执程序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的,快执法官须提交变更承办人申请报处领导(执行长)审批,移交普通执行法官按照普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结案期限】快执程序案件应在承办法官收案后两个月内办理结案手续,特殊情况报请处长(执行长)同意,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七条【解释主体】本规程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
1、中院快执团队组织架构图;
2、基层法院快执团队组织架构图;
3、快执案件办理流程图;
4、《执行通知书》模板;
5、执行完毕结案《执行裁定书》模板;
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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