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指引(2016年4月8日)

2016年7月11日10:21:55法律援助4,8284字数 2638阅读8分47秒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指引

新《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16年4月1日施行,为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法律援助律师了解、把握新条例一些关键点,我们对新条例关键点进行了梳理,制订本指引。

 

一、条件、对象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要点解读:目前,我市的经济困难标准不变,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南沙、番禺9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区925元以下,从化区888元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要点解读:根据新条例,公民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不再需要居委(村委)出具收入证明

 

三、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4、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5、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6、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8、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9、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10、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11、属于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的;

12、持有残疾证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证明材料的;

13、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14、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1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

16、因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

17、军人军属有具有下列身份的:(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驻穗或者入伍前为广州市户籍的现役士兵(含义务兵、士官)、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

1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1)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未成年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5)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6)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7)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8)人民检察院抗诉的;(9)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10)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11)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12)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

19、对无罪被羁押的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经人民法院确认其无经济来源的

20、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2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要点解读:

1.申请人(包括农民工、城镇居民)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如果申请人只是要求确定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申请人还是要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如亲属关系证明等。

 

四、案件管辖

第二十八条  非通知辩护、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刑事的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要点解读:

1.刑事案件和诉讼案件,强调“同级”,即由案件办理或处理机关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律师在指引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一定要注意指引到有权受理的法援机构。

2.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这两类案件不强调“同级”,如市法援处可以受理各区劳动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

 

五、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的紧急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要点解读:对某些特殊情形,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非应当)先行提供或当即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在接受援助后再提交相关材料。

 

六、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四)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要点解读: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要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的,一定要报经法援机构同意。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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