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视判决裁定 擅自处理375台法院查封洗衣机

2016年7月20日15:02:21强制执行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3,2591字数 613阅读2分2秒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还擅自处理法院查封的物品。近日,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爱权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郭爱权从事运输工作,其车辆一直挂靠在某单位。2013年1月21日,郭爱权因合肥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物流公司”)一直不按时支付其运费,将物流公司交给他运输的375台某品牌全自动洗衣机扣留,存放于肥东县店埠镇火车站停车场内,准备用其折抵物流公司所欠运费。

货物迟迟未送到客户手里,物流公司多次询问郭爱权,均未得到答复。后物流公司将郭爱权及车辆挂靠单位起诉至蜀山区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2月25日裁定查封该375台洗衣机,并于同年3月1日执行就地查封。2014年1月8日,蜀山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郭爱权向物流公司赔偿375台某品牌洗衣机的损失64万余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郭爱权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3月7日,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蜀山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4日向郭爱权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于2014年4月15日、7月11日两次前往郭爱权家送达传票。郭爱权的妻子缪某签收了传票,法院工作人员还告知缪某已被法院查封的洗衣机不能擅自处理。郭爱权知晓该情况后,仍于2014年9月初,将被查封的375台洗衣机中200余台对外出售,货款用来还债;剩余100余台洗衣机被其分配给手下工人,折抵工资。

2016年2月15日下午,郭爱权在广东省惠州市被抓获归案。(黄河)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