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孩童工厂内触电致残 谁担责?

2016年7月23日17:34:26侵权纠纷来源:湖南法院网3,583字数 948阅读3分9秒

湖南法院网讯 2015年2月,许某在砖厂内玩耍触电致残,因协商未果,监护人一纸诉状将产权者、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岁童玩耍时不慎触电 产权者、供电公司被告上法庭

2015年2月,原告许某在其姑妈家过寒假。当月9日,原告与玩伴在被告砖厂内玩耍,原告玩耍时越过涉案配电变压器围墙、接触到带电变压器触电受伤。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4天,被诊断为:双手电击伤,双手电弧烧伤4%II-III,共花费医疗费43940元。后经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

原告触电时所在的砖厂是一家从事环保砖加工、销售的企业。事故发生后,该砖厂赔偿原告5000元。

三方各执一词 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谁

之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将砖厂、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其认为被告砖厂作为配电变压器的所有者,未尽注意与管理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作为配电变压器的安装者及供电人,其设计与安装不符合安全条件,且仍予以供电,应与砖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砖厂主张自身无过错,不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则认为涉案配电变压器系专用变压器,由用电人即被告砖厂维护、管理,被告砖厂未尽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自身亦有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监护人、产权者、供电公司均需担责

查明事件后,汉寿法院认为该案系原告玩耍时接触高压变压器引起的触电人身损害纠纷。被告砖厂系涉案配电变压器的产权人,一直占有、使用该变压器,原告在玩耍时接触带电高压变压器而触电受伤,被告砖厂未提出证据证明该损害是因原告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违反法律规定在带电高压变压器周围玩耍导致触电,自身存在相应过错,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作为供电人应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对用电人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进行指导、督促,该案涉案配电变压器外的围墙一面已破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告供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采取相应有效措施督促用电人对用电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亦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汉寿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及案件实情,酌情确定被告砖厂、供电公司分别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10%的赔偿责任,原告及其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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