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2016年7月28日16:19:33强制执行16,1333字数 206阅读0分41秒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3 http://www.chengenghua.com/5025.htm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