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根据2015年我市各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2016年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白云区1636元、黄埔区2164元、花都区1585元、番禺区2284元、南沙区1900元、从化区1233元、增城区1460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五保供养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按新旧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
三、资金安排
每年所需五保供养金由各有关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实施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筹集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穗民〔2015〕21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