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时触电身亡,属第三者责任险还是车上人员险?

2016年8月6日13:02:57合同纠纷3,553字数 1492阅读4分58秒
因为车辆碰到高压电线,造成车上人员下车时遭到电击身亡,这种情况到底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还是车上人员险?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近日,天河区法院对该宗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下车不慎触电身亡,协议赔偿40万元
2014年11月10日,广州某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司机罗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L2411半挂车,由孙某带路行驶到河北省河北省藁城市常安镇后营村时,孙某从副驾驶位准备下车指挥倒车,不想正好车顶挂上了高压电线,当孙某打开车门脚刚落地时,当场触电身亡。

根据河北省藁城市公安局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所述,孙某右手背虎口处可见两处6.5cm×3.0cm、0.5cm×3.0cm皮肤损伤、皮肤损伤部位周边有表皮翘起,皮肤损伤区域底部发黑触质硬;左足2-5趾外侧可见表皮隆起及组织碳化;右足底部可见0.4cm×0.2cm皮肤损伤,黄色,质硬,是因电击所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随后藁城市公安局常安派出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运输公司与死者孙某的家属达成协议,由运输公司一次性向孙某家属赔偿各种费用40万元,孙某家属不再向运输公司追究任何责任。
运输公司向孙某家属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以死者为车上人员为由,仅愿意按车上人员险支付5万元赔偿,而运输公司坚持认为应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最后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天河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40万元保险金。
庭审辩论
争议焦点:死者死亡时是在车内还是车外

庭审中,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就孙某死亡到底是在车内还是车外展开了辩论。

运输公司认为,孙某的死亡是发生在下车之后,电流通过手部传达到脚部接通大地导电致死,如果在车内,由于轮胎的绝缘是不会死亡的。比如驾驶员罗某就因为没有下车着地逃过一劫,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其投保的最高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内进行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孙某的死亡是在驾驶时下车突然死亡的,理应按照车上人员进行赔付,保险公司按照车上人员险赔偿并无问题。
法院审理
死者已完全脱离车体并与地面接触,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在事故发生当时,车辆的车顶卡住高压电线,车辆整体导电,但由于轮胎是绝缘体,未与地面形成电流回路,故车上人员包括司机在内均未被电击。
从尸检报告可知,死者的左足及右手被电击穿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此可以推断死者从副驾驶位置下车以后,脚部已接触地面,人脱离了车体,在关门的瞬间手部仍与车表面的导电体接触,高压电流与地面形成闭合回路而导致被电击穿死亡。虽然在涉案车辆行驶过程中,死者属于被搭载人员即车上人员,但在下车以后,死者已完全脱离车体并与地面接触,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的赔偿限额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金4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对于判断孙某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的问题,应当以孙某死亡时是否已经脱离车辆来进行判断。
根据孙某的尸检报告可知,其是因为下车时脚踏地面,而手部触碰了导电体,正好形成了电流回路导致触电死亡。如孙某在车上没有下车这一过程,并不会造成死亡的后果,因此不能再把孙某视为搭载人员,其已脱离了车体,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所以应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范围。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民众,目前正处于夏秋台风多发的季节,电线、树枝等容易被大风吹落,在日常驾驶、搭乘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时,下车时务必留意车辆外的环境,避免接触到电线等带电装置,并留心地面凹处踏空及开门后与后行而上的单车、行人等发生碰撞,要有良好的防范意识。

 

来源 | 天河区法院   通讯员 罗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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