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0:房屋未过户,协议有效吗?(约定5年后过户)

2017年10月8日13:04:06房产案例2,855字数 874阅读2分54秒

案例回顾

为了给丈夫治病,妻子李某将一家四口所有的动迁房出售给方某。为了符合政策的规定,双方约定5年后再将房产过户给方某。

没想到,5年期满后,李某的两个子女却拒绝将房屋过户到方某的名下,声称母亲是瞒着们们将房子卖掉,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为此,方某将李某母子3人告上了法庭,要求3被告将房屋过户至他的名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丈夫已去世,其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由三被告继承;协议为李某一人所签,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代其他权利人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李某出售房屋系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其子女对于其父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李某称丈夫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丈夫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协议的认可,其子女在随后这几年的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协议的认可;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被告母子3人应协助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

律师观点

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

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分析,法院之所以判决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且要求李某一家协助方某将房产过户,是因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还是在卖方李某及其子女名下。所以,李某及其子女必须履行合同的约定,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综上,李某及其家属与方某的房屋买卖协议依然有效,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为此,律师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及时过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或对方反悔的情况。打官司可能会赢,但是总会付出人力物力,得不偿失。

来源:番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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