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6年5月,陈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子,随后陈女士的女儿代陈女士与卖家张女士及房地产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房产。当天,陈女士便依约向张女士交付了合同定金2万元,并支付了中介费1.5万元。
就在陈女士一家殷切期盼着住进新家的时候,张女士竟然反悔不卖了,双方多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陈女士将张女士及其丈夫陆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及其丈夫陆先生继续履行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中介费。
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张女士辩称自己并没有违约,房产之所以未能过户是因为买方陈女士一直未申报纳税及支付房款,并且合同上买方的签名并非陈女士本人所签,房屋共有人陆先生不同意出售房屋,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张女士的丈夫陆先生称,自己对于妻子与陈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的事并不知情,他不同意出售该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尽管合同并非陈女士亲笔所签,但对于此情况张女士是明显知情且未提出异议的,该签名有效。
其次,陆先生曾带陈女士看过房屋并且签约时也在现场,当时也未提出过异议,据此可推断陆先生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张女士的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再者,卖方一直不配合买房办理交易递件手续,是导致陈女士无法申报纳税的前提,故张女士和陆先生存在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就应该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
为保证购房者的合法利益能得到最有效的救济,购房者在购房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购买房屋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权属状况,比如是否为共有财产、是否存在押权等权利瑕疵,房屋的租约是否结束等。
购买共有房产时,共有人是否全部在合同上签字同意也非常重要。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固定,如可对签约现场进行拍照、录音,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