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2019年9月3日15:06:27司法解释5,7211字数 260阅读0分52秒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研〔2001〕51号

发文日期:  2001年07月09日

施行日期:  2001年07月09日

 

(法研[2001]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