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2015年12月11日18:14:02法律法规4,6991字数 250阅读0分50秒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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