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0年4月25日22:24:59规范性文件3,420字数 1507阅读5分1秒

各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建市函〔2019〕4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正确区分“挂证”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及时完成自查自纠。除上述6种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单位或人员,应当按照建办市〔2018〕57号文和粤建市〔2018〕259号文的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抓紧办理注册注销手续。自查自纠期限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因客观原因(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不配合整改的情况除外)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在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我局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按时上报自查自纠信息。我局已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设置查询注册状态异常人员信息功能,并通过委托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代为通知预警企业,分发注册状态异常信息。未获取信息的单位应当尽快依据穗建筑〔2019〕539号文查询获取注册状态异常信息或登录省三库一平台(http://113.108.219.52/Dop/Search/RegDupSearch.aspx)查询;已获取信息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数据中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情况,尽快开展自查自纠,并筛查第一条所列的6类人员信息及预警有误信息,汇总梳理情况后在即日起至4月5日内通过省三库一平台上报自查自纠信息,按属地原则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

四、积极配合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但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办理注销手续的,可通过省三库一平台投诉举报,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上传提供证据材料,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将另一方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同步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合理运用投诉举报渠道。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规行为的事项,应根据行业所属,向省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事项,应根据行业所属,向市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挂证服务违规行为的事项,可向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省、市有关部门的投诉举报方式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doc

2. “挂证”专项整治常见问题.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2日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