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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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