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2020年5月4日17:37:10合同纠纷4,8121字数 280阅读0分56秒

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赵青、朱玉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饮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完全可以控制、避免,故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总第2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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