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以其系公司股东为由主张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 2021年12月13日20:41:52执行案例4,590字数 134阅读0分26秒 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应当能够以相关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人以其系公司股东为由,主张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因此提出异议的,该异议人不是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 ——(2020)粤执复9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点赞 http://www.chengenghua.com/10423.html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