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撤销请求

2021年12月13日20:43:47执行案例11,374字数 163阅读0分32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于超出上述期限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此为由请求撤销拍卖或重新评估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128号,合议庭:蒋先华(承办人)、李昙静、庄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