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楼违约金能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1年12月14日16:00:30执行案例3,083字数 179阅读0分35秒

生效民事判决的第一判项为被执行人限期交楼,第二判项为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此两条的关系并不是本金判项和利息判项的关系,故不应将该违约金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一般债务利息,而应视为独立的金钱债权。

——(2019)粤执复897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余炜川;法官助理:吴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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