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确定的所有权与设立的居住权是否存在矛盾

2021年12月18日22:48:29房产实务15,838字数 323阅读1分4秒

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为他人在涉诉房屋中设立居住权,与其通过公证遗嘱确定所有权归属并不矛盾——王宏茹与吴彦居住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可以遗嘱方式可以设立居住权。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为权利人在涉诉房屋中设立居住权,与其通过公证遗嘱确定所有权归属并不矛盾,权利人享有居住权。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150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