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当事人:廖 ,女,汉族,身份证号:431 ,户籍地:广州市 。
申请人:
陈庚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0092160,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接受调查人:茂名市电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茂名市电白区自然资源局
请求事项:
因申请人廖 诉被执行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贵院签发律师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够持律师调查令前往茂名市电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茂名市电白区自然资源局调查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调取、复印、打印 (男,汉族,身份证号:440 )在茂名市电白区的不动产(坐落:水东镇 )全部报建、登记、抵押情况档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廖 诉被执行人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案号:(2021)粤0111执 号。
经贵院查得李 与蔡 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 处有自建房,共有情况是按份共有,存在抵押但抵押情况不明。
因核实该处自建房李 所占具体份额及核实抵押情况之需要,申请人请求贵院签发律师调查令以便调取前述证据材料,之后供法院作为执行参考。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