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女子患隐性梅毒婚前未告知 染给女儿 法院判离婚

2016年1月19日14:19:36实务案例3,801字数 837阅读2分47秒

[摘要]女儿出生20天全身浮肿,丈夫无法接受事实起诉离婚获准。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吴凤茹、江育娇报道:婚前没有经过婚检,婚后发现妻子患有隐性梅毒并传染给了小孩,无法接受事实的丈夫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陈某离婚。记者今天(18日)从梅州市五华县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其妻子离婚。

2013年7月初,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同为“90后”的两人很快擦出了爱情火花,并于当年7月5日未经婚检便到梅州市五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

2014年6月24日,妻子陈某生下了女儿小英(化名)。小英出生二十多天后出现全身浮肿现象。当年7月18日至22日,小英在梅州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先天性梅毒并多器官功能损伤而住院治疗。

为何女儿会染上梅毒?感到不可思议的李某为了查找出女儿的病因,带上妻子和父母一同前往医院体检。经检查发现,李某和父母进行梅毒检查结果均为阴性,而妻子陈某则被诊断为隐性梅毒。

弄清女儿的发病缘由后,李某夫妻两人的感情随即被蒙上了一层阴影,李某认为妻子陈某生活不洁,甚至对其不忠,在身患梅毒后仍蒙骗其怀孕生育,传染给小孩,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后因被告陈某被检查诊断为隐性梅毒而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且难以治愈的。”

法院认为,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指定传染病”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被告陈某身患隐性梅毒,原告李某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是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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