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产品责任纠纷)

2024年8月22日20:16:40未分类8字数 1421阅读4分44秒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24)鲁1325民初   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  五金加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代理人联系电话: 。

经营者:黎 。

申请人:黎 ,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52 ,户籍地:广西平南县 ,代理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 五金加工店、黎 因原告山东 新材料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即(2024)鲁1325民初 号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请求: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案由应当为买卖合同纠纷,贵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本案原告山东HJ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中“因被告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原告损失”的表述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合同履行地也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两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所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因《购销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履行义务一方是被告,所以被告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主合同义务,不是指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被告履行的义务,所以不应简单地以原告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从而认定原告住所地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本案中,被告的主合同义务系交付《购销合同》约定的设备,而被告履行此义务是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将设备交付给承运人,即履行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此,贵院不能认定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山东省  人民法院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   五金加工店

经营者:

 

                                       申请人:       

202 年 月 日

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